(三)农村金融体系结构失调,比例失衡
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结构失衡,比例失调是不争的事实。其表现一是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存款轻贷款,抽血功能大于输血功能。二是主要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的营业网点少,贷款权限小;小型信贷机构虽然数量多,但资本薄弱,贷款能力弱。三是商业性金融机构多;政策性金融机构少,且业务范围十分狭窄,功能未能发挥。四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多,保险、信托、担保类金融机构少,业务品种少,服务范围窄,基本处于缺位状态。五是财政性支农惠农政策与农村金融缺乏配套和协调,各行其是,综合效果较差。
四、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性缺失的补偿措施
2012年6月国家发改委制定并颁布了《全国农村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国家将创新金融支农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大对农村金融的政策支持力度,拓宽农村融资渠道,逐步加强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的联系,努力建立一个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①。农村金融体制无疑也是“十二五”期间我国金融改革的重中之重。
(一)调整完善农村金融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取向
如前所述,我国以市场化为基本价值取向的金融改革及在此基础上建立的金融体系不够全面,有失偏颇,当面对农业这一弱质产业和农民这一弱势群体时,农村金融的缺失就表现得极为明显和严重,很容易使国家解决“三农”问题的战略决策因失去金融支持而归于失败。因此,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要立足于“三农”问题的实际,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农村金融改革和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价值取向和立足点,确立“以市场为基础,以服务三农为导向”的新理念。同时应学习借鉴国际上一些成功的经验与有效的做法:一是各级政府要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建立和发展提供有力的财政资金支持,尤其是对农村合作金融、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和农业政策性金融要给予更多的财政资金支持,以增强其自有资金实力,扩展和完善其金融功能;二是政府应通过税收优惠、利息补贴、保费补贴等政策措施来鼓励金融机构为农业提供贷款、担保和保险等金融服务;三是要积极创新农村金融服务,进一步放开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发展,扩大其服务的覆盖面积,从而更好地为农民办实事,弥补我国农村金融体制中存在的不足。
(二)加强农村政策性金融对“三农”的支持服务力度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目前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其对三农的支持力度和能力都是非常有限的。要改善这一局面,就要增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资本金,扩大其融资渠道和业务领域。首先,农发行应该扩大完善其业务范围,重新进行市场定位,以进一步优化其贷款结构,将其重点从原先的农产品流通领域扩展到农业生产领域。其次,要结合我国农村的实际发展情况,大力推进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农民扶贫助贫开发项目贷款、农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贷款业务,同时也要加大对农业新技术推广的贷款支持,充分发挥其自身的功能。最后,农发行要拓宽自身融资筹资的渠道,除了发行农业发展债券外,国家预算应该设立农业发展基金项目,专项用于逐年追加充实农发行的资本金。
中国农业银行也应强化其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运用其国有控股上市商业银行的有利地位和筹资便利、资本充裕、人才济济、机构网络多等优势,继续增强其对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建设的支持力度。中国农业银行还应该进一步增加在乡镇地区的营业网点数量,制定完善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有效金融制度,以有效满足农村地区分散、小规模的金融服务需求,不断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效率。新设立的农行网点要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特点,针对性地支持当地的新农村建设。
(三)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增强其对“三农”的支持力度
要进一步完善农村信用社的产权结构,进一步充实其自有资本金,不断增强其“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能力。应采取有力措施剥离处置农村信用社过高的不良贷款,建议以增加政府注资或通过向人民银行再贷款来加以解决,发挥其支持“三农”的作用。目前我国农信社向农业发放的贷款仅占其贷款总额的半数,对“三农”的支持力度不够。农信社必须切实调整其金融服务重点对象,最关键的是要使其金融服务真正转变为农户和农业。再则,根据农村市场的需求,要尽量减少农村信用社在信贷方面的风险,使之以更高的质量向农民提供更全面的金融服务。最后,信用社还需要不断完善农村小额贷款机制,简化信贷手续,制定贴近农民的服务条款,以满足农业生产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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