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额贷款公司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互补关系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中目前最为活跃的是农村信用社,2003年农信社改革后,一跃成为农村金融体系的正规军和主力军。目前农信社的公司性质为合作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资金来源包括资本金、吸收存款、再贷款和部分同业拆借。
由于农村金融服务具有天然的高风险性(农业具有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高的特性)和高成本性(农业产业化程度低所导致传统农贷小额、分散的特性),出于对民间资本风险的担忧,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在企业性质、资金来源、杠杆比率等方面受到的管制还十分严格,同时在税收优惠等方面也远未获得与农信社同等的待遇,因此小额贷款公司能在同一层面与农信社展开竞争。这在客观上促使小额贷款公司去满足那些无法从农信社获得的更低层次金融需求,以形成一种与多层次的农村金融需求相适应的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供给结构。小额贷款公司与以农村信用社为代表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互补与合作方面。
二、小额贷款公司与其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竞争关系
2005年以来,部分省市的县及县以下地区开始了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四类机构(以下简称“新机构”)的积极探索。尽管新机构的设立都是为了“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但是从政策上却体现出两种改革思路,从而也带来了小额贷款公司与以上新机构的不同竞争。
1.民间力量的市场竞争。新机构中,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之间的竞争即属于这种类型。虽然小额贷款公司与农村资金互助社在政策设计上存在一定差异。如在机构性质方面,小额贷款公司是纯商业性机构,而农村资金互助社属于合作性组织;在贷款发放要求上,小额贷款公司面向三农和小微,而农村资金互助社仅面向社员。但这并没有改变二者的竞争关系,尤其是以农户为特定目标客户时的直接竞争。
2.民间力量与正规机构的竞争。小额贷款公司与新机构中的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之间的竞争属于这种类型。值得注意的是,本轮金融改革虽然重视民间资本在农村金融市场重构中的作用,但出于对民间金融风险的警觉和隐忧,仍强调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等正规金融机构对新机构整体的主导。因而在小额贷款公司与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的竞争中,小额贷款公司相对处于弱势。
3.小额贷款公司与其他非金融机构的关系。从设立的初衷而言,除了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之外,小额贷款公司还承担着吸收民间金融的任务,因此对于农村金融市场中从事公开半公开民间借贷活动的其他非金融机构如典当行与担保公司,小贷公司与之存在着竞争与替代关系(胡国锋,2009)。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