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导论》:
公民基本权利的实质性概念,是指从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性或实质内容的角度来界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如有学者认为,公民基本权利中的“基本”的含义包括这些权利的不可缺乏性、不可取代性、不可转让性、稳定性,在现代文明国家具有共性、母体性,因此,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不可缺少的、不可替代的、不可转让的、稳定的具有母体性的共同权利”。也有学者认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实际上是一个人权问题”。这类概念忽视了公民基本权利的载体,而重要性或对“基本”的理解是一个不易把握的概念。因此,在实践中很难判断某一具体权利到底是否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界定公民的基本权利要突出两个标准:其一,该权利在公民所享有的全部权利体系中所具有的重要性,要看该权利对公民而言是可有可无的还是必不可少的;其二,该权利的法律表现形式,要看该权利是由宪法规定还是由普通法律作出的规定。将两项标准结合起来,一般就能比较准确地判断出一项具体权利是否公民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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