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缴范围
根据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当日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如下:
(1)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没有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没有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工伤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4)失业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5)生育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计费依据、费率
(1)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计费依据为本企业工资总额,费率一般不得超过20%(包括划人个人账户的部分),各地实行的具体费率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地区由于情况特殊,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率需要超过20%的,应当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在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同)、财政部审批。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计费依据为本人缴费工资,费率最高为8%。个人工资总额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计人计费基数;个人工资总额不足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0%的,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费。
根据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计费依据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费率为20%。
(2)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1998年12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计费依据为本单位工资总额,费率为6%左右;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计费依据为本人工资,费率一般为2%。随着经济的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的费率可以相应调整。
(3)工伤保险费:根据国务院2003年4月27日发布、2010年12月20日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计费依据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以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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