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税收优惠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税收优惠政策为了更好支持环保产业的发展和成长,引导创业者从事环保事业,新税法改变了对利用“三废”为原料生产的企业直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方式,替换为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从而达到减免这些企业税收的效果。
税法规定为: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三免三减半”。
具体来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由税法授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与税法同步执行。通知规定,对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工业废水处理项目)、公共垃圾处理(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项目、危险废物处理项目)、沼气综合开发利用(畜禽养殖和养殖小区沼气工程项目)、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既有高能耗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既有建筑太阳能光热、光电建筑一体化技术或浅层地能热泵技术改造项目、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工业锅炉、工业窑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技术改造项目、煤炭工业复合式干法选煤技术改造项目、钢铁行业干式除尘技术改造项目、有色金属行业干式除尘净化技术改造项目、燃煤电厂烟气脱硫技术改造项目)、海水淡化(用作工业、生活用水的海水淡化项目、用作海岛军民饮用水的海水淡化项目)等进一步明确了项目所应具备的条件,这样便于投资并经营环境保护或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对照执行。
企业从事环境保护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对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三废”)进行治理以达到环保要求;另一类是对其他企业或居民生活中产生的废水、垃圾等废物进行治理。前者需要企业购置环保专用设备,且与其投入相比一般不会产生收益,而后者则基本上是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运作,可能会产生盈利。同时,国家为进一步利用税收政策促进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壮大,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这也是为了以上提到的两类企业都可以享受到所得税税收优惠。需要注意的是,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减免税收优惠对象不是单纯从事此类项目建设的企业,而应当是投资并经营环境保护或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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