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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非居民税收政策与反避税实务及案例分析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212776
  • 作      者:
    杜秋娟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市场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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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国际税收转让定价人——张学斌博士等鼎力推荐的最实用的非居民税收政策与反避税(特别纳税调整)政策解读及案例分析;
  ★强大的作者阵容:
  参与多起反避税及非居民案件的调查工作的税局人员
  专注非居民税收管理和反避税实务领域培训的专家
  多年从事所得税、国际税收、出口退税管理的税局人员
  ★难得一见的实务案例:
  24个真实的跨境纳税企业税收问题案件
  52个反避税调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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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杜秋娟,中国注册税务师,高级经济师,本科毕业于中南财经大学,复旦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北京财税研究院研究员,上海海关学院税务硕士行业导师,任职于上海税务干部学校,主持编写国家税务总局干部培训系列教材《出口退(免)税实务》、合作编写国家税务总局干部培训系列教材《消费税实务》,主编《营业税改增值税操作指南与会计实务》教材,国内发表论文多篇,专注于国内税收实务与国际税收实务方面的学习和研究。


  周秀梅
,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毕业于英国阿尔斯特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财政学硕士,任职于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曾赴英国税务总局和关税总署实习。参与《企业所得税法》中特别纳税调整、《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立法工作,参与多起反避税及非居民案件的调查工作,对非居民税收管理及反避税相关业务领域有深入研究。


  杨春华,1999年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任职于上海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多年从事企业所得税管理、国际税收管理、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对国际税收理论与实务有深入学习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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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非居民税收政策与反避税实务及案例分析》分上下两篇,上篇讨论非居民税收争议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梳理营业利润、投资所得、财产收益、运输所得等业务的国内税法、国际税收规则的基础上,以实际案例探讨非居民源泉扣缴的原理、双边协定的适用、对非居民常设机构的判定、特许权使用费的判定、股息所得协定适用、财产所得协定适用、间接股权转让所得、跨境重组等关键问题。
  下篇讨论以转让定价为核心的反避税问题,重点围绕转让定价税务问题展开,以实际案例分析特别纳税调整中关联申报、转让定价调整、同期资料和一般反避税立法原则与实践运用,为税务机关、企业及专业人士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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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首先强调了重组要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这主要是防止企业利用重组业务进行避税的一种做法。但是在实务中如何判定企业的“商业目的”是否合理还没有细化的规定。在判定时,应更加注重其商业实质而非形式,特别是从税收的角度看,要判定重组是否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考虑到非居民企业的跨境重组业务涉及境外非居民当事一方或双方,导致国内主管税务机关监督及征管上都存在许多困难,因此,59号文对非居民企业跨境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在政策上采用了从严的规定,除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一般条件外,还特别附加了其他条件,旨在保证被重组企业的资产隐含增值或收益的税收管辖权仍留在中国境内。
  虽然在59号文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陆续下发了若干涉及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政策的文件,但是对于非居民企业跨境重组业务在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问题上,具体的操作规程及指引仍然不够详细,使得实务操作中的一些实际问题仍然无法得到很好的解决。为明确此类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公告中对跨境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做出了进一步规范。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72号公告明确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几种情形。这些情形就是59号文规定的两种情形。具体如下:
  (1)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这种情形包括因境外企业分立、合并导致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被转让的情形。
  (2)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具体来说,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下的股权交易模式主要可以分为如下几类:
  (1)“境外转境外(外转外)”模式。这种模式主要是根据59号文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非居民企业A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C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B股权的情形而产生的。在这种情形下,由于被转让的主体在中国境内,因此,作为来源国,无论是非居民转让方还是非居民受让方持有该股份,如果有转让收益,在许多协定中我国均有征税权。同时,为了保障我国的征税权,防止纳税人通过设计形式上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交易框架,实现避税的目的,我国税法对于这种模式下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条件,又设置了一定的限定条件。即,“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之所以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做如此严格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上述如C公司那样的公司,在将来转让境内居民公司B公司的股权时,通过滥用税收协定,使得转让收益适用的预提税税率低于A公司转让境内居民公司B公司股权收益需要交纳的预提所得税税率。
  但是,没有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是一个相对狭窄和模糊的概念,从字面上理解似乎只需要考虑对股权转让收益征税的税负是否发生变化,而对于转让前后非居民企业股息的预提所得税税负的变化是否需要考虑却没有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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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上篇 非居民税收政策与案例分析
第一章 非居民税收基本规定
第一节 非居民税收的纳税人
一、国内税法的非居民纳税人
二、双边税收协定中的居民
三、税收协定中居民身份的判定原则
四、加比规则
第二节 非居民税收的适用税种
一、我国适用的税种
一、与我国签署双边协定的缔约国适用税种
第二章 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
第一节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一、《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机构、场所
二、税收协定范本中的常设机构
三、常设机构的内涵
四、工程型常设机构
五、劳务型常设机构
六、代理型常设机构
七、准备性与辅助性活动
八、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九、电子商务常设机构争议
第二节 营业利润与核定征收管理
一、营业利润征税处理原则
二、非居民核定征收管理
三、常驻代表机构管理
第三节 母子公司派遣劳务常设机构的判定
一、问题的提出
二、对母子公司派遣的常设机构判定解释
三、关于派遣劳务判定的补充定
四、母子公司之间的管理费
第三章 投资所得
第一节 特许权使用费
一、征税权与协定税率
二、特许权使用费与劳务判定的冲突
三、常设机构优先原则
第二节 特许权使用费的适用难点
一、税收协定适用
二、反滥用条款
三、特许权使用费与海关估价机制冲突
四、技术服务费的特殊条款
第三节 股息所得
一、股息所得的内涵
二、股息所得适用的原则
三、股息所得税收协定适用
四、受益所有人适用的补充规定
五、QFII与海外H股的非居民股息所得
六、非居民个人股息所得
七、委托投资税收协定适用
……
下篇 特别纳税调整与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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