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珞珈法学论坛(第十三卷)》:
本文认为,公司治理的趋同化并不意味着公司治理标准的整齐划一,更不是要抹杀各国公司治理特色的正当存在。实质上,公司治理的趋同化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而言的,其语境是经济全球化,其场域是国际化的资本市场,其路径则是公司与证券法制的趋同性变革。资本的力量是无穷的,资本市场的国际化使得公司法制的趋同化成为一个必然的趋势,公司法的竞争与公司治理的一体化将会不断催生特拉华州的“公司法神话”。⑤然而,一旦脱离特定的语境与场域,公司治理的趋同化就会变成一个似是而非的概念,甚至会变成谬论。⑥事实证明,公司治理并非纯粹的技术规则,而是具有丰富的社会与经济含义。非上市公司没有必要刻意追求上市公司的治理规则,完全可以保留自身特色。作为法律制度的供给者,立法机构应当尽可能地放松公司治理的形式管制,给投资者更多的选择权,从而避免“权利的贫困”。如日本既保留了传统的有监事会的德国式公司,又引进了没有监事会而是有独立董事的美国式的公司。德国在与英美公司法进行竞争的过程中,并没有因自身劣势就轻易地进行法律移植,而是在2008年10月23日颁布了《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现代化及反滥用法》,创造性地引入了有限责任经营者公司这一新的公司组织形式。①日本与德国的实践表明,没有最好的规则,只有最适合的规则,公司治理的趋同化并不是公司治理的唯“美”主义,②公司法制现在不会将来也不会走向完全的统一。
资本市场视域下公司治理的趋同化,最为重要的表征就是全球两大公司治理模式——内部控制模式(德日模式)与外部控制模式(英美模式)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的现象日益明显,呈现出公司治理的趋同性变革。一方面,德国与日本的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的比例显著增加,交叉持股的现象逐渐减少,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开始稀释,主银行或全能银行与公司的紧密关系开始松散,董事会结构向英美的单层制靠拢,引入了股票期权等高管激励制度,加强了投资者保护,通过会计制度改革强化了公司的透明度;③另一方面,英国与美国的公司开始修正“股东至上”的理念与制度,逐渐重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外部控制权市场机制的重要性有所弱化,松散的股权结构也因机构投资者的迅猛发展开始走向集中,传统单层制的公司治理结构逐渐渗透进德日的双层制因素。④由此可以看出,两大公司治理模式正在以一种殊途同归的方式实现趋同。公司治理的趋同化无疑有多重原因,如经济全球化的影响、机构投资者的兴起、OECD等有关国际组织的推动等,⑤但在对公司治理趋同化原因的揭示中,⑥几乎还没有学者认识到金融创新所起到的作用。本文认为,金融创新是公司治理趋同化的重要诱因和动因,这一论断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释:首先,金融创新是资本市场发展的源动力,金融创新的蓬勃发展加剧了全球范围内的资本市场竞争,也为公司治理的变革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竞争压力。资本市场竞争中最活跃的两个主体是资本市场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作为资本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和规则的制定者,它们引领着资本市场竞争性发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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