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之中国,故意不纠错的乱象是尤其需要警惕的。这一点在民事再审中尤为明显。民事诉讼中究竟有没有必须纠正的错案?法律上的界定非常清晰(即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后规定的13项申请再审事由),但司法人员却很容易在工作中犯迷糊。有人以为,刑事案件搞岔了——轻则错放、重则错判、乃至枉杀无辜,因而必须及时纠正;而民事案件搞岔了,不过是“把钱从左口袋放到了右口袋”嘛,没有必要费那么多力气再折腾。其实,这一观念是严重错误的。民事错案的危害后果也很严重!
这集中体现在假案方面。假案是指故意捏造假证制造出来的、案情并不存在的案件。时下中国的假案已经成为一股暗流,演变到令人讶异的程度。有的是当事人炮制的,还有的是司法人员直接介入而成。例如,2010年5月4日天涯论坛网友爆出《黄陂最牛法官,十天炮制55份假案》的新闻,当地法院启动调查后发现一名法官在短短10天内就审理了55起案件,大部分案件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证据审查不严等问题(《羊城晚报》2010年5月8日);又如,自2009年7月以来,辽宁抚顺中院7名法官涉嫌与当事人串通,制造通过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假案,而被先后调离审判岗位接受调查《中国青年报》2009年12月14日)。如此恶劣的丑闻必然极大地毁损司法的形象,摧毁法治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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