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于家庭本质的剖析
判断是否为家庭的本质和核心功能,关键是看如果从一个家庭组织中抽走这个特征或功能,这个家庭是否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如果抽走该特征或功能对家庭的存在并无影响或者影响不大,那该特征就不能称之为家庭的本质和核心功能;如果抽走这个特征或功能会导致所有的家庭组织名存实亡,这才能作为界定家庭概念的标准。通过前面对家庭的起源和历史发展的阐述,我们认为家庭应包含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产物,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物质资料的生产而不断地发生变化。家庭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在人类社会一定发展阶段上产生的,同时也是不断变化的。美国学者摩尔根在研究家庭时曾提出一个著名的论断,他说:“家庭是个能动的要素,它从不停止在一个地方,而是随着社会之由低级阶段发展到高级阶段,而从低级形式进入较高的形式的。”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也用大量的历史材料和科学的分析,论证家庭的起源和发展过程。这说明家庭不仅是自身的自然关系与社会关系的辨证统一,也是历史的稳定性和变异性的辨证统一。
(2)家庭是以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为必要条件的。家庭的基础是两性的结合,被一定的社会制度所确认,成为婚姻关系。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婚姻是男女关系正常的社会形式,家庭则是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关系正常的具有历史具体性的系统,它是一种小社会群体,其成员由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结合在一起,他们有共同的日常生活和彼此道德责任。著名的苏联社会学家哈尔切夫在《婚姻与家庭的社会本质》中认为,婚姻和家庭并不等同,从量上看,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家庭不仅仅是夫妇两人组成;从质上看,婚姻是仅仅一种关系,而家庭却是人们有组织的社会结合体。所以,婚姻关系是家庭产生的前提或基础,没有婚姻关系,就组不成家庭。而正是有了婚姻关系,才顺理成章的有了两性结合从而生儿育女、传宗接代产生血缘关系,家庭才能延续和发展下去。婚姻关系是家庭存在的客观基础,血缘关系从婚姻关系而来,对家庭的存在与维系起着加固的作用,血缘关系则是家庭得以世代相传的纽带。应当说,家庭的这一基本特征是它的本质特征。唯其如此,才把家庭和人类的其他社会组织区别开来。马克思和恩格斯曾在其早期著作中指出:“一开始就纳入历史发展过程的第三种关系就是:每日都在重新生产自己生命的人们开始生产另外一些人,即增值。这就是夫妻之间的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家庭。”④马恩在这里不是给家庭下定义,而只是指出了家庭的本质特征。他们是在论述历史发展过程中人口生产的作用时指出这一特征的。
(3)家庭是受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决定的。家庭的产生、发展和消亡,归根到底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物质生产基础上的。物质资料生产的发展决定家庭的发展变化是家庭发展的客观规律。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依据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利用《古代社会》中的材料,对家庭产生和发展的各种历史形态作了精辟的论述,并对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中的家庭作了科学的预见,其主要观点是:人类之初的群体生活方式决定了两性关系上的杂乱性交状态。以性别和年龄为基础的自然分工导致了血缘家庭的产生。普那路亚家庭的出现,固然是自然选择的原则起了重要作用,但归根到底还是“以比较牢固定居的共产制公社为前提的”②。对偶婚的产生,是由于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人口的增多、荣辱等道德观念的滋长和自然选择作用推动的结果。一夫一妻制家庭产生的根本动力则是私有制和财产继承权的产生。在论述了家庭发展的历史形态之后,恩格斯作出结论说:“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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