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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比较法视野下的现代家庭财产关系规制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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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1249970
  • 作      者:
    安宗林,肖立梅,潘志玉著
  • 出 版 社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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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比较法视野下的现代家庭财产关系规制与重构》采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对家庭财产关系做了深入研究,值得推荐。
  安宗林,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山东政法学院科研处处长,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民商法,先后主持、参与省部级课题十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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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三、对于家庭本质的剖析
  判断是否为家庭的本质和核心功能,关键是看如果从一个家庭组织中抽走这个特征或功能,这个家庭是否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如果抽走该特征或功能对家庭的存在并无影响或者影响不大,那该特征就不能称之为家庭的本质和核心功能;如果抽走这个特征或功能会导致所有的家庭组织名存实亡,这才能作为界定家庭概念的标准。通过前面对家庭的起源和历史发展的阐述,我们认为家庭应包含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产物,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物质资料的生产而不断地发生变化。家庭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在人类社会一定发展阶段上产生的,同时也是不断变化的。美国学者摩尔根在研究家庭时曾提出一个著名的论断,他说:“家庭是个能动的要素,它从不停止在一个地方,而是随着社会之由低级阶段发展到高级阶段,而从低级形式进入较高的形式的。”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也用大量的历史材料和科学的分析,论证家庭的起源和发展过程。这说明家庭不仅是自身的自然关系与社会关系的辨证统一,也是历史的稳定性和变异性的辨证统一。
  (2)家庭是以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为必要条件的。家庭的基础是两性的结合,被一定的社会制度所确认,成为婚姻关系。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婚姻是男女关系正常的社会形式,家庭则是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关系正常的具有历史具体性的系统,它是一种小社会群体,其成员由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结合在一起,他们有共同的日常生活和彼此道德责任。著名的苏联社会学家哈尔切夫在《婚姻与家庭的社会本质》中认为,婚姻和家庭并不等同,从量上看,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家庭不仅仅是夫妇两人组成;从质上看,婚姻是仅仅一种关系,而家庭却是人们有组织的社会结合体。所以,婚姻关系是家庭产生的前提或基础,没有婚姻关系,就组不成家庭。而正是有了婚姻关系,才顺理成章的有了两性结合从而生儿育女、传宗接代产生血缘关系,家庭才能延续和发展下去。婚姻关系是家庭存在的客观基础,血缘关系从婚姻关系而来,对家庭的存在与维系起着加固的作用,血缘关系则是家庭得以世代相传的纽带。应当说,家庭的这一基本特征是它的本质特征。唯其如此,才把家庭和人类的其他社会组织区别开来。马克思和恩格斯曾在其早期著作中指出:“一开始就纳入历史发展过程的第三种关系就是:每日都在重新生产自己生命的人们开始生产另外一些人,即增值。这就是夫妻之间的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家庭。”④马恩在这里不是给家庭下定义,而只是指出了家庭的本质特征。他们是在论述历史发展过程中人口生产的作用时指出这一特征的。
  (3)家庭是受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决定的。家庭的产生、发展和消亡,归根到底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物质生产基础上的。物质资料生产的发展决定家庭的发展变化是家庭发展的客观规律。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依据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利用《古代社会》中的材料,对家庭产生和发展的各种历史形态作了精辟的论述,并对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中的家庭作了科学的预见,其主要观点是:人类之初的群体生活方式决定了两性关系上的杂乱性交状态。以性别和年龄为基础的自然分工导致了血缘家庭的产生。普那路亚家庭的出现,固然是自然选择的原则起了重要作用,但归根到底还是“以比较牢固定居的共产制公社为前提的”②。对偶婚的产生,是由于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人口的增多、荣辱等道德观念的滋长和自然选择作用推动的结果。一夫一妻制家庭产生的根本动力则是私有制和财产继承权的产生。在论述了家庭发展的历史形态之后,恩格斯作出结论说:“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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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关于家庭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家庭的起源
第二节  家庭的本质
第三节  家庭的法律含义
第四节  家庭的结构类型
第二部分  我国家庭财产制度的历史
第一节  封建社会的家庭财产制度
第二节  近代时期的家庭财产制度
第三节  新中国成立前后的家庭财产制度
第三部分  世界其他国家的家庭财产制度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的家庭财产制度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的家庭财产制度
第三节  国外立法中可资借鉴的家庭财产制内容
第四部分  我国家庭财产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第一节  现行法律中关于家庭地位的规定和社会实践的差异
第二节  关于家庭财产共同共有的性质所存在的问题
第三节  不同法律在调整家庭财产关系中的冲突
第四节  重个人轻家庭的立法现状与社会现实的差异
第五部分  我国现代家庭财产制度的重新构建
第一节  家庭在现代法律中的重新认识与定位
第二节  家庭的民事主体地位
第三节  家庭共有财产的基本理论
第四节  家庭共有财产的性质
第五节  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类型
第六节  家庭共有财产制度与家庭其他财产制度的关系
第七节  家庭内部财产侵权法律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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