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国在讨论上诉机构报告的DSB会议上的陈述。
委内瑞拉在请求通过上诉机构报告时指出,本争端纯粹是有关以违反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国民待遇条款方式适用国内立法的一个贸易争端。上诉机构报告和专家小组报告都明确指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不妨碍成员国采取措施保护环境。而就本案所涉及的美国措施而言,所谓的《汽油条例》的环境目标,是可以通过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方式来实现的。
巴西认为,在本案中,所有各方都是赢家,因为WTO争端解决机制得到了加强。
美国宣称,对上诉机构同意美国关于GATT1994第20条g项解释的观点,美国表示满意;上诉机构的裁决保持了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关于保护可用竭天然资源的规定的平衡,美国赞成通过该上诉机构报告,并将说明在WTO争端解决程序时间表内执行该项建议的意图。
欧盟作为该争端的第三方参与了专家小组程序,指出欧盟完全支持美国的环境目标,但是同时,它相信在努力实现环境目标时,美国毫无必要对第三国给予非国民待遇。
本案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第一次充分的展示和成功的亮相。本案的圆满解决,不仅树立了WTO成员方(特别是发展中成员)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信心,而且加强了WTO多边贸易体制。本案经历了双边磋商、专家组程序、中期评审程序、上诉审程序、多边监督与执行程序,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典范,成为其之后争端解决的指南。
上诉审查机制的首次成功运用,不仅打消了发展中成员方的顾虑,而且打击了发达成员方(特别是美国)惯用的拒绝专家小组报告的借口,从而进一步加强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色彩,并将有助于防止利用任何技术性因素加剧WTO争端解决进程的政治化。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多次援引《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解释规则和GATT1947争端解决机制的惯例,不仅表明世界性多边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连续一致性,而且显示新的WTO争端解决机制更加鲜明的规则取向。这标志着依法解决贸易争端的传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扬,促进多边贸易争端解决机制非政治化的努力又有了新的支点。但是本案也对上诉程序规则提出了问题,如上诉审理权限、上诉机构人员组成中的公正性和透明性问题,上诉裁决的溯及力,缺席裁决,上诉机构采集证据的权力等,都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本案是WTO通过争端解决机制确定WTO与环境保护关系的第一个具体案例。本案揭示了环境保护和贸易发展之间并不存在永不调和的矛盾,上诉机构似乎倾向于这样一个原则:环保例外措施必须在不造成不公平和随意的歧视,不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前提下才可应用。本案的成功解决,“不仅有助于进一步确定WTO的权限,而且奠定了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付对国际贸易关系有不当影响的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这对于整个WTO多边贸易体制将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
二美国一海虾案:初始阶段
国际上普遍公认,目前有七个品种的海龟活动在世界范围,它们游弋在觅食和产卵的海域之间。科学研究表明,人类活动对海龟造成直接的(食用、对龟壳以及龟卵的利用)或间接的(捕鱼中附带捕获海龟、破坏它们的聚居区以及污染海洋)负面影响。
美国制定的1973年濒危物种法案将美国水域中的5种海龟列为濒危或受威胁(物种),并禁止在美国领海和公海捕获。根据该法案,美国要求,美国的拖网捕虾者在明显可遭遇海龟之地域捕虾时必须使用“海龟排除装置”(TED)。同时,美国于1989年制定的公法101~102第609节规定,使用可对某些海龟造成不利影响的技术捕获的海虾不得出口至美国,除非捕捞国被确认拥有可与美国相当的一个规范计划以及海龟偶然捕捞率,或捕捞国的特殊捕捞环境对海龟不构成威胁。实践中,其他成员方管辖区内存有上述5种海龟中任何一种,并且使用机械装置捕虾的国家必须向其渔民提出与美国捕虾者相当的要求——基本上应全天候使用TED,如果他们想得到美国的认证并将虾制品出口到美国的话。
1997年,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和泰国联合向WTO申诉美国实施的对某些虾以及虾制品的进口限制。
WTO专家小组经审理后认为,美国实施的上述限制与GATT1994第11条不符,且不属于GATT1994第20条范畴。美国上诉后,WTO上诉机构裁决,美国制定的涉诉措施系属于GATT1994第20条g项范畴的合法措施,但由于美国的做法未能满足GATT1994第20条前言的要求,因此,该措施也不能被GATT1994第20条证明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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