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新贸易理论与国际分工中的主体界定
与以往国际分工不同,当代全球价值链分工最大的不同便是分工主体发生了根本变化,微观企业成为国际分工的主体。此种新型的分工模式,模糊了传统国际分工中的国家或产业边界,处于世界各地的众多微观企业分别从事整个产品价值链的某个环节,通过各种各样的联系来保持整个价值链活动的顺利进行,实现各自的利益。当然,在整个价值链条各环节的企业地位是不等的,由其所负责价值链接在整个价值链活动中的地位所决定。处于核心链接的企业往往是整个价值链活动的主导企业或控制企业,拥有大量的战略性要素,具有较高的进入壁垒,市场垄断程度高,其决定整个价值链的空间布局,负责整个价值链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属于整个价值链的高端,因而获得的收益也最大。相比较而言,处于一些非核心价值链接的企业,即在价值链低端的企业,通常从事一些附属活动,这些环节进入壁垒低、竞争压力大,这些企业因此获得利润也非常微薄。整个价值链不同环节上的企业异质性明显,对此新新贸易理论做出了详尽的剖析,指出了企业异质性的主要体现。
由此可以看出,在全球价值链分工中,参与国际分工的主体是各国的微观企业,尤其是处于核心价值链接的主导企业,其拥有大量的战略性要素,控制了整个价值链的活动进行,决定了整个链接上的利益分配,而传统国际分工中国家主体或产业主体的界限被弱化。所以,全球价值链分工中主体的界定和企业异质性问题,在新新贸易理论研究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和说明,其也很好地弥补了新新贸易理论关于国际分工问题研究的不足。
二、企业在国际分工中的重要性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微观企业成为当代国际分工的主体,各企业负责不同价值链接的活动;负责核心价值环节活动的主导企业通过一体化或外包形式负责组织整个价值链活动,主导企业与附属企业之间主要通过完全或不完全契约形式进行相互约束。很明显,参与整个价值链活动的众多企业必然在技术水平、管理组织结构、规模、人力资源等战略性要素方面存在异质性,正如新新贸易理论所述,现实中的企业并非同质,而是异质的。这方面的差异直接决定了各个企业价值创造能力上的差异。一般来说,单个企业的能力决定了其在全球价值链分工中的层次和地位,并由此决定了其获得的利益份额;众多企业之间能力上的差异决定了处于各个价值链接上企业间的相互关系,即价值链活动的生产组织管理形式。
由此可知,在全球价值链分工中,微观主体企业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而传统国家或产业的重要性相对下降。通常而言,企业主动参与国际分工形式,一国或产业参与分工的形式、竞争优势及地位是通过其企业参与分工表现出来。一国单个企业的能力越大,同其他企业的差异就越明显,在价值链分工中就处于相对重要的核心价值链接,获得收益也越大;而那些能力相对较弱的企业只能从事一些非核心的、进入壁垒低、竞争激烈的价值链接,由此也决定其只能获得相对微薄的收益。所以,在当今的全球价值链分工中,企业成为分工的主体,在整个国际分工活动中处于核心地位。
三、新新贸易理论与国际分工的竞争优势
全球价值链分工是以微观企业为主体的新型国际分工,由战略性要素引致的企业异质性直接决定了其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和层次,也由此决定了国际分工的组织管理形式。因此,必须从微观主体企业人手,借助新新贸易理论关于微观企业异质性的研究视角和研究成果,探讨当代全球价值链分工的竞争优势问题。
新新贸易理论的研究成果已经明确指出,从事国际分工与贸易的众多企业并非传统贸易理论和新贸易理论所假定的同质性,而是异质性。这种异质性主要体现在生产率、资本规模、人均资本、平均工资、创新能力、所有权结构和地理位置等方面,尤其是技术、人力资本、销售渠道和网络等战略性要素上的差异,从而直接决定了企业价值创造能力上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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