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一般财产税的税率是由各地方政府自行规定的,税率一般依据地方的预算支出规模、非财产税收入额以及可征税财产的估价来确定。税率在各地是不一的,但税率的高低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一般集中在3%-100-10之间,一些大城市如纽约、芝加哥等地的税率要高些。而且,由于预算应征收的财产税计税价值总额每年都有变化,因此财产税税率每年都有相应变化。确定税率的具体程序是:市、镇委员会通过预算,各级政府根据各种预算收入和总支出的情况决定征收财产税的数额,再根据评定的财产计税价值确定财产税的税率。
在美国,财产税税率不仅各地不同,且由于对不同财产的估价不同,不同财产在税率方面也有差异。一般情况是,新财产的比原有财产的税率高;同一类财产中,价值较低的财产的税率比价值较高的财产的税率要高;不同类型财产中,房地产的税率要比私人其他财产的税率高;企业财产的税率要比个人居民的同类财产的税率高。
财产价值的估算是美国一般财产税制度的核心。每项财产的评估价值(应税价值)首先由评估员根据财产市价予以估算。法律规定评估价按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此即评估率原则。美国各地方政府都拥有自己的财产估价部门,并形成了系统的财产估价标准和估价方法体系j在实际估价过程中,估价和市价往往相差较大,这主要是由于地主政府要求低估大额财产尤其是房地产的价值,以吸引外地资本。一般只将估价定为市价的3/4,甚至一半。例如,加利福尼亚财产税法规定,财产税的计税依据是财产的市场价格,但仅以当地政府专门从事财产价值评估部门所确定的市场价的40%作为课税价格
2.遗产税政策
美国为筹集海军发展资金于1797年开征了遗产税,并于1916年成为固定性税种。纳税人是遗嘱执行人,即被继承人遗产的管理人。在纳税前不得将遗产分配给继承人和受赠人。赠予税的课税对象是死者生前直接、间接或以信托赠予形式赠予的财产,纳税人是赠予人,即赠予财产的人,接受捐赠的受赠人没有缴纳赠予税的纳税义务。这里的所谓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一是遗产税的征税对象较为宽泛,课税的遗产包括了一个人生前的所有财产,如动产、不动产、股票、债券、保险收入、退休金等,但并非全部遗产都要纳税一而是在扣除了丧葬费、生前债务、慈善捐款、个人豁免额等之后,政府再对余下部分征税。二是从税率与免征额设计看,遗产税税率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历史上的最高税率曾经一度达到70%。2011年,免征额提高到个人500万美元,夫妻1000万美元,最高税率为35%;2013年,免征额提高到个人525万美元,最高税率则由原来的35%提高至40%。
三是遗产税采用“分税后分”的征管模式,即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必须在原财产所有者死亡后9个月内,负责以现金方式缴清税款,然后才可以进行遗产分配。
同时,美国遗产税实行总遗产税制,可征税遗产为遗产总值扣除债务、丧葬费用、配偶继承的数额以及捐献给慈善机构的数额,再扣除豁免额之后的数目,并且各宗遗产都有60万美元的终生豁免额。
四是遗产税存在二次征收,如包括纽约、康涅狄格等十几个州政府和华盛顿特区对其所辖居民的遗产税进行二次征收.而且各州的豁免额和税率也不尽相同。目前,大部分州的豁免额在100万到200万美元,最高税率多为16%,如纽约州。豁免额最高的属特拉华州和夏威夷州,和联邦政府一致,为525万美元。华盛顿州则规定一旦遗产超过200万美元,就要征收最高达19%的州遗产税。
五是在征收遗产税的同时还课征了赠予税。从目前征收遗产税的国家看,为了防止纳税人逃避遗产税纳税义务,往往在征收遗产税的同时征收赠予税。美国规定除了将一定量的财产赠予配偶、政治组织或慈善机构、或为某人支付教育和医疗费用无需纳税外,其他超过豁免额的财产赠予都需要纳税。自1976年以来,美国赠予税和遗产税适用统一的税率表,如2013年美国联邦政府赠予税的免征额是1.4万美元,其最高税率与遗产税一致均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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