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国税收研究报告》:
(一)必要性分析
1.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社保费是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各主体之间法律责任的需要。
目前,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的核定制度带来的突出问题是:申报主体、核定主体和征缴主体三方之间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参保单位不同程度都存在少报、漏报社保费现象,还有一些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将归集的社保费不按期如实向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申报解缴,而是占压,有的甚至挪用;有的把社保费作为收入当工资发放等现象。检查机关发现这些问题时,因法律责任难以界定而无法处罚。实行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社保费后,建立参保单位和缴费个人自行申报制度,征收机关将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数作为征收依据。如果参保缴费单位不如实申报,就可以追究申报主体的法律责任。所以,实行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社保费,建立自行申报制度,自核自缴,既有利于明确社会保险费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又能提高全社会参保缴费的法律责任和意识,还能强化保险费足额征收,使税务机关和社保部门真正做到各负其责,相互协调。
2.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社保费是进一步提高社保基金征缴率的需要。
目前社会保险缴费制度安排导致企业申报核定的工资总额与企业的实际工资总额不相符。社保费实施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后,通过实行“双基数”申报,能解决社保费社保部门征缴办法中基数核定欠规范的问题,并能按企业的实际用工情况和实际工资水平确定企业应缴社保费数额,确保所产生的应征数据真实可靠,从而有效抑制目前社保费申报和征缴中出现的费源流失问题。
3.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社保费是促进社保费征管体制进一步完善的需要。
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社保费,按照税收征管模式对社保费实行规范化征管,不仅可以实现社会保障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而且可以促进社会保障资金收、支、管、用等运行过程的有序化和规范化,有利于推动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同时,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社保费,可大大减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量,促使其将主要精力用于社保费的管理上。
4.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社保费是进一步完善社保费法制建设的需要。
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社保费的法制建设和完善,是规范社保费执法秩序、健全统征社会保险费制度的基础和重要内容。因此,从法律、法规及征管体制上明确税务部门是社保费统一征收的唯一执法部门,以便更好地行使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手段,完成包括登记、审核、申报、征收、处罚、催缴、稽查等方面的全部工作,并有权对不缴纳或欠缴的参保单位、企业采取如税收一样的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以提高社保费的征收效率和刚性。
(二)可行性分析
考虑社保费的特征及征收社保费的现实条件而言,我国统一征收社保费具有可行性。
1.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具备“准税收”的属性。
国家是社会保险费的唯一管理主体,有比较完备而且具备一定立法层次的政策制度体系,确定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征收管理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固定性和规范性。从养老保险制度改为统账分离,统筹账户要向个人账户划拨的问题得到解决。社保费实行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工资总额据实征收,有效调节平衡参保人员利益分配,发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的优势。现有养老保险制度为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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