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文库:税制变迁研究》:
第二点,关于税制变迁。
将税制变迁作为一个历史过程加以考察,可以发现,倘若以主体税种作为基本标识,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税制结构的调整变化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由简单、原始的直接税到间接税,再由间接税到发达的直接税。对于这一已被人们广为认知、甚至载人教科书的税制结构演变规律,我们不能不深究一句:支撑这一演变规律的基本因素是什么?
前面说过,一国税制结构的设计和变化与其税收政策和原则直接相关。对于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和不同历史背景下的税收政策和原则,我们固然可以进一步归结为包括生产力发展状况、经济社会体制、政府管理水平等经济和非经济因素的作用和影响,但是,这些因素毕竟存在于人类社会发展的所有阶段。除此之外,有无更为根本性的因素贯穿始终?或者,透过或通过这些因素,有无更深层次的因素折射出来?
认识到税制结构的核心内容即在于税收负担的分配,可以看到,无论是发生在什么时期、什么领域和什么环节的分配,也无论是基于什么目的和什么背景、对什么内容进行的分配,人类的追求总是可以用“公平”、“公正”来归结的。这可以说是贯穿人类社会发展始终、与人类社会发展如影随形的历史规律。税收负担的分配自然也不例外,这即是说,支撑人类社会税制结构演变规律的基本因素不是其他别的什么东西,而是人们对于税负分配的公平和公正的不懈追求。从这个意义上讲,客观经济社会条件对于税制结构的制约,主要表现为对于税负分配公平和公正水平实现程度的制约。
再进一步,人类社会税制结构的演变过程,也就是税负分配上的公平和公正程度的逐步提升过程。不妨以事例来说明这一过程。
假定在一个由10位成员组成的社会中,每年发生的公共服务费用是10万元。即是说,在这个由10位成员组成的社会中要征税10万元。宏观税负水平或税收收入规模是既定的,但如何将这10万元税收在10位成员中分配,可以有不同的选择:
第一种选择,按人头平均分配,即每人缴税1万元,加总之后恰好10万元。这近似税制结构演变的第一阶段——简单、原始的直接税。
第二种选择,按消费比例分配,即将10万元按照每位成员所消费或支出的金额分别占10位成员总消费支出额的比重数字加以分配,分配之后也恰好是10万元。这近似税制结构演变的第二阶段——间接税。第三种选择,按收入或财产比例分配,即将10万元按照每位成员所获取的收入分别占10位成员总收入额的比重数字加以分配,或者按照每位成员所拥有的财产分别占10位成员财产总额的比重数字加以分配。这近似税制结构演变的第三阶段——发达的直接税。
三种不同的选择,所代表的税收公平和公正程度当然有所不同。简单、原始的直接税如人头税,尽管征收简便明了、具有效率,但不同社会成员对于公共服务的收益程度差异和支付能力差异被忽略掉了。因而,不仅谈不到公平、公正,且还有野蛮之嫌;间接税的分配办法如流转税,虽然给了社会成员一定的选择空间——消费多者多缴税,消费少者少缴税,无消费者不缴税,但是,考虑到不同社会成员对于公共服务的受益程度差异和支付能力差异,特别是支付能力不同的成员的消费支出不仅不会与其支付能力呈现相同或类似的比例,反而可能形成“累退”现象——支付能力高的成员所缴纳的税收与其支付能力成反比关系,因而在某种意义上,这种表面上的公平、公正掩盖着事实上的不公平、不公正;发达的直接税,虽然相对复杂,也不那么具有效率,但不同成员对于公共服务的收益程度差异被覆盖了——获取的收入越多或拥有的财产越多,其所享受的公共服务往往越多。不同成员的支付能力差异也被引入了——支付能力越高,其所应缴纳的税收也就越多。因而在上述的三种分配办法中,它的公平、公正程度算是最高的。
事实上,在今天的世界上,任何单一的税制结构都是不存在的。在复合型的现代税制结构体系下,既包含有以消费支出状况作为税负分配线索或标准的流转课税,也包含有以获取收入状况作为税负分配线索或标准的所得课税,还包含有以财产拥有状况作为税负分配线索或标准的财产课税,等等。有所不同的,仅在于各个不同税种或各个不同税系分别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数字。这当然意味着,国与国之间在税负分配问题上的公平和公正程度是有差异的,甚至是有较大差异的。
注意到人类对于公平、公正的追求既是社会进步的一种重要推动力,再注意到社会进步的状态常常用社会文明程度加以标识,上述的这种表现在税负分配问题上的公平、公正程度的差异,不仅代表着经济社会的不同发展水平,更代表着税收文明的不同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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