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编制
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三部分预算。
一、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编制范围
(一)住房公积金预算的编制范围住房公积金预算的编制范围包括: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含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住房公积金预算的编制范围不包括:人员经费自理的中央事业单位等其他单位以及转制科研单位。
(二)提租补贴预算的编制范围
提租补贴预算的编制范围包括: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的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含中央企业所属在京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在京单位)。提租补贴预算的编制范围不包括: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的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中央京外单位),人员经费自理的中央事业单位等其他单位以及转制科研单位。
(三)购房补贴预算的编制范围
购房补贴预算的编制范围包括: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的中央在京单位;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的中央京外单位中,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已经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离退休人员核发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预算的编制范围不包括:上述中央京外单位中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在职职工核发的购房补贴,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的尚未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其他中央京外单位,人员经费自理的中央事业单位等其他单位以及转制科研单位。
一、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要求
住房公积金申请财政拨款部分,在京单位按照符合财政规定的职工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总额的12%测算;京外单位按当地实际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超过比例但符合地方缴存比例部分,不填报。
(二)售房收入使用
售房收入上年年末结转数应与“上年年度部门决算报表”中的相关数据核对一致,但结转若为负数,不得填报。
在编制年度住房改革预算时,应当优先消化历年住房改革支出拨款结转资金,住房改革支出拨款结转资金未消化完的,原则上不得申请住房改革支出财政拨款。各单位要将预计上年年末公房出售收入扣除应计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后余额的20%用于发放购房补贴。
(三)购房补贴申请条件
各单位在申请购房补贴资金之前,除符合购房补贴预算编制范围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单位已经为职工建立住房档案,并按要求对申请购房补贴预算资金的职工进行了公示,同时,对拟申请的购房补贴预算资金预计预算年度能够发放到位。
(四)购房补贴填报范围
(1)申请国家财政拨款及动用售房款发放的购房补贴部分,单位使用其他资金为非编制内人员发放的购房补贴,不应填报。
(2)只填报目前人事关系在本单位的职工。在本单位承担项目或从事其他业务,但人事关系已经不在或尚未调入本单位的,一律不得填报。
(3)测算购房补贴按月补贴金额时要注意考虑未纳入上年度部门预算的新增人员。
(4)住房已经达标和享受国家购房补贴资金已经足额到位的职工,一律不得填报。
(5)单位应按当地出台的有关政策测算、填报在职及新增离退休人员购房补贴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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