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税法规定的清算范围:《企业所得税法》第55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60号)的有关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3)通过比较可以看出,税法规定需要清算的情形有别于《公司法》的规定,对于因公司重组需要解散的,《公司法》并没有规定必须进行清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2.清算所得的确认方法
(1)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根据财税(2009)60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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