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事,我来办:一种新的纳税服务模式研究》:
7.实行简并征期应该注意、解决的几个问题。
由于简并征期涉及面广、应用复杂,在实施过程中对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应予以特别关注。
(1)简并征期后如何确定征收期的问题。
在征期确定后,但税款划缴是在期初,还是期中,或者到期末再征收,应当予以确定。如果在期初征收,是否违反《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提前征收了税款。但如果确立在期末征收,对双定户利用时间差偷逃税款行为如何防范、追缴将成为一个新的工作重点。为了解决期末征收双定户纳税人脱逃税款的问题,可以做出以下措施:
1)在系统可改的情形下,在系统内设置双定户纳税人的银行账户信息与每期确定的应纳税额进行自动比对的功能。在每一轮受托银行代缴纳税人税款后,纳税人账户剩余额度信息能在地税系统共享。地税系统以当前纳税人确定的每期应纳税税额与银行账户进行自动比对,若账户金额大于下期应纳税额度,则无需做出任何处理;若账户金额小于下期应纳税额度,则自动对纳税人进行上锁。再由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告知纳税人补足账户余额,系统自动比对后,发现账户余额正常,则自动解锁。
2)在系统不可改的情形下,设置双定户纳税人涉税保障金。在双定户纳税人确定成为简并征期纳税人时,主管地税部门依据纳税入的每期应纳税金额设置纳税人涉税保障金账户,纳税人交付一期应纳税额作为保障金,由地税统一保管。此保障金在纳税人注销或者迁出税务登记时全额退还。
之所以选择期末征收,一方面是由于征管法规定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简并征期最后一个纳税期;另一方面是因为这样可以避免纳税户由于停歇业和注销而引起的退税问题。
(2)简并征期后有关发票问题。
1)实行简并征期的双定户的发票匹配问题。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成为简并征期的双定户按照核定的纳税营业额120%的比例匹配普通发票。个体工商户提供劳务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可依照上述办法匹配申请领购发票。
2)实行简并征期的双定户的发票领购问题。
对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可实行按季度或半年核定定额匹配发票使用开具数量。如果实行双定户按月领购核定匹配的发票量,一方面双定户纳税人在简并征期内需要多次往返与地税局与营业地点之间,并且双定户一般具有规模小,地区偏远,月纳税额度小等特征,这就会增加双定户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影响其经营成果;另一方面对月份间使用开具发票数量变比较大,月份领购数量有时不能满足月份内开具数量的双定户,按季度或者半年发放发票能够给予纳税人更多调配的空间,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
3)实行简并征期的双定户的发票临时增量问题。
双定户纳税人在征期内发票满足不了经营需要的,可以到就近的发票领购地点验旧购新,满足临时需要。对于突发性环境变化或者其他偶然性因素,引起某行业或者某片区大面积需要发票增量的,税务机关可以酌情送票上门。如果一次增量数量较大,则需要临时补充涉税保障金账户的金额,如果后期证明是临时性的,注入金额转入银税储蓄账户,作为税款预缴金。
如果一年内出现过三次发票临时增量,则税务机关需要对该双定户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基层税务机关要对实行简并征期的双定户,在发票满足不了经营需要或纳税人征期内使用开具发票数量变动较大的,实施纳税评估;纳税人因定额明显偏低造成的,调整定额;确实依赖发票经营的,改行查账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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