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自由贸易区的法律制度保障
美国国会于1934年通过了《对外贸易区法》,开创了自由贸易区立法的先河,之后成立了对外贸易区。此外,美国分别在《联邦政府法规汇编》第5卷第400部分和第19卷第146部分中规定了自由贸易区详细的具体操作程序,从而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对外贸易区法律法规体系,奠定了美国对外贸易区稳定发展的基础。①从1950年至2003年的近50多年间,美国国会总共对1934年《对外贸易区法》进行过十次修订,通过修正案不断调整自贸区的相关政策,使得美国对外贸易区法案的形式更丰富,内容更适应其发展的需要。美国的《对外贸易区法》涵盖的内容丰富,包括了对外贸易区的定义、管理体制、税收、海关监管、公共安全保护等主要内容。对外贸易区的设区目的主要是鼓励美国企业参与国际商业活动,促进投资,避免就业机会流向海外。当货物进入对外贸易区,实际上已位于美国境内,但对于美国海关来说,仍处于征税范围之外。对外贸易区完全是企业化经营,依靠服务收费来维持运转。国际贸易活动均可在区内开展,可以存储、展示和销售、重新包装、组装、分类、清洁、搭配国内货物进行加工。货物在区内没有存储时间的限制,也不规定何时必须通关、出口或销毁。法律所禁止的或管理规定的有害公共利益、健康或安全的商品,不得进入区内;进口商品在区内不允许零售等。
(二)新加坡自由贸易区的法律制度保障
新加坡在自贸区设立伊始,就注重相关立法,为自贸区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并根据自贸区的发展及时对法律加以修正,以适应自贸区的发展需要。如为推行工业化政策,新加坡国会于1959年通过了《新兴工业(豁免所得税)法令》和《工业扩展(豁免所得税)法令》,将企业优惠税收政策加以明确和巩固。为进一步奖励出口,新加坡国会又于1967年通过了《经济扩展奖励(豁免所得税)法案》,规定企业的产品输出值在销售总值中最低限度占有20%或输出总值不低于10万元的,其制造业出口产品的所得税可由40%降为4%,其优惠的期限,非新兴工业豁免期可达15年,已享受新兴工业豁免5年所得税者,可再延长至10年。1969年,新加坡通过了《自由贸易区法案》,并历经1970年和1985年两次修订。1970年,新加坡国会又对1967年《经济扩展奖励(豁免所得税)法案》进行修订,将原有2至5年的豁免所得税期限统一为5年,并大幅提升了享受优惠税收的条件。为鼓励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发展,新加坡国会于1975年通过了《经济扩展奖励(豁免所得税)修正法案》,将享受优惠的企业限定为由政府颁发新兴产业证书的资本投资及精密工艺与制造技能的相关企业。此外,新加坡还颁布有一系列配套法案。至今颁布有<自由贸易区法案》、《进出口贸易规则法案》、《航运法案》、《货物服务税法案》、《海事港口局法案》、《内陆税务局法案》和《海关法案》等,其中,新加坡财政局和海关近期就《海关法案》2011年修正案广泛征求民众意见。
(三)韩国自由贸易区的法律制度保障①
韩国政府最初于1970年1月1日颁布《自由贸易区设置条例》,正式设立马山自由出口区。随着马山自由出口区建设的顺利推进,韩国政府又于1973年设立了里里自由出口区。1997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后,为提高国际竞争力,又避免开放政策影响国内经济,韩国政府选择了经济总量规模小且远离本土的济州岛作为改革的试点区域。2002年4月韩国国会通过了《济州国际自由城市特别法》,以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新加坡为范例,首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济州岛特区的地位。2003年2月,韩国政府依据特别法推出了《济州国际自由城市综合计划》。2005年5月,韩国政府确定并公布了有关济州岛行政地位的基本方案,将济州道辟为济州特别自治道,使其具有自由港的性质,在区内实行立法、财政、行政、人事等领域的高度自治;投资免税及减免安排;人员、商品和资本自由流动,人员出入免签证,货物出入免关税,政府对经济活动不实行行政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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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教授 袁志刚
★上海自贸区作为中国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先行者,承载着制度创新的历史重任。其中,海关监管制度的创新是自贸区制度创新的重要组成内容。该书从上海自贸区与海关监管制度入手,系统研究了自贸区的制度创新架构和海关监管制度创新路径,是中国自贸区建设理论和实践领域不可多得的最新研究成果,弥补了该领域的研究空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 樊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