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追求公共利益
政府应着力于建构一种集体的、共同的公共利益观。这个目标不是要找到由个人意愿驱动的解决问题的方法,也不是个人自身利益的简单叠加,而是要争取公民共同的利益和共同的责任。新公共服务要求广泛的公共对话,政府的作用就是将人们聚集起来,创造一种允许公民就社区发展方向进行自由、真诚、平等的对话的环境,从而形成公共利益的集体表达。除了起到协调作用外,政府还应确保在整个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公平、公正,从而确保能得到公共利益和解决办法的一致。
3.战略性思考,民主化行动
新公共服务理论认为,满足公共需要的政策和方案,只有通过全社会集体努力和共同合作才能得到最有效、最负责任的完成。这不仅要求政府在进行政策规划时,要进行具有科学性、前瞻性、战略性的思考,以公民的各种诉求和需要为导向,从全局出发,以长远的眼光协调社会冲突,更要求政府在确定某种共同利益为目标之后,要制定相应的制度和责任机制,在执行过程中把各个社会群体联合起来,让所有相关各方共同参与到政策执行过程中来。也就是说,政府不仅要重视公共服务对象的直接参与,而且还应该能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检查、投诉建议。政府可以在公民中进行广泛的教育,建立起公民的领导权意识,激发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自豪感。这种责任感和自豪感将演化成强烈的参与公共政策执行的意愿,从而使社会的各个层面共同协作,创造更多的共同利益。
4.服务于公民,而非服务于顾客
公共利益并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叠加,而是社会公众利益的有机组合,是个体对共同利益进行对话沟通的复合体。因此新公共服务理论认为,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并不是市场与顾客的关系,公务员不能只响应顾客的需求,而更应关注公民并且在公民之间建立信任和合作的关系。新公共服务理论倡导对公民做出回应而不是对顾客做出回应。这里的公民并不仅是指现在正接受服务的“顾客”,还包括那些尽管没有积极寻求但还是有困难并且需要服务的人们。也不仅是指简单法律意义上的狭义公民,非法公民只要有需要,也应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享受到政府提供的服务。政府不仅要关注公民的需要和利益,同时也要鼓励公民对邻居和社区事务承担个人义务,更要关注建立政府与公民之间、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公平、信任与合作关系。
5.责任是多重的,而非单一的
新公共服务理论认为,公共服务中的责任问题是非常复杂的,政府责任包含着法律责任、政治责任、道德责任、民主责任,以及一系列政府应承担的其他专业责任。这就要求公共行政人员要受包括公共利益、宪法法律、社区价值、政治规范、职业标准以及公民利益等制度和准则在内的多重影响,更重要的是,公共行政人员受之影响并为之负责的这些准则和制度还复杂地交错在一起。也就是说,上述因素与公共行政人员之间相互影响:一方面影响我们复杂社会体系中的规则制定;另一方面其自身也受它们影响,两者相互作用、相互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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