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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补贴认定的若干问题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1250037
  • 作      者:
    白巴根著
  • 出 版 社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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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白巴根,蒙古族,哲学学士(内蒙古师范大学),法学硕士(日本亚细亚大学),国际政治经济学硕士(日本筑波大学),法学博士(日本筑波大学)。曾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汕头大学法学院教授,现为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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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补贴认定的若干问题研究》分析并得出了如下四个结论;第一,美国反补贴法适用于现在的中国;第二,“美国对中国产品征收反补贴税案”中,上诉机构关于“公共机构”的解释是错误的,“公共机构”不是履行政府职能的实体,而是实现“公共利益”的法律工具;第三,“美国对中国产品征收反补贴税案”中,中国政府关于“公共机构”的解释也是错误的,“国有企业”构成“公共机构”;第四,因人民币汇率转移至出口企业的资金构成“财政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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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补贴认定的若干问题研究》:
  四、“公共机构”的通常含义
  “任何公共机构”这一规定表明,“公共机构”的性质与“政府”职能无关。“任何公共机构”与“履行政府职能的公共机构”相比,两者的外延相差甚远,用后者(没有法律规定)代替法律明文规定的前者是不可思议的。
  笔者认为,《SCM协定》之所以将“公共机构”(以“任何”修饰)与“政府”并列,不是考虑其是否被赋予政府权限或履行政府职能。如果考虑这些因素,那就没有必要对“公共机构”作出单独规定。或者说,《SCM协定》第1条对履行政府职能的“公共机构”与“政府”分别作出规定是多余的。因为将履行政府职能的机构直接解释成“政府机构”更加自然,而且不会引起争议。试问,政府将职能交给“公共机构”履行的意义何在?“公共机构”存在的意义在于,在没有必要履行政府职能的情况下,实现为整个社会服务的公共目的。“公共机构”包括医疗、教育、科研、慈善等机构,当然也包括国有企业,这些恰恰是不需要由政府来做的事情,而且政府往往做不好这些事情。
  国有企业不是私人追求利润的机构或实体,而是为公共利益,即整个国家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服务的。这是国有企业存在的根本意义。我国宪法有关企业所有权(国有企业在宪法上的地位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规定证实了这一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更是如此。如果国有企业不是“公共机构”,那么国家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决定因素是什么?当然,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也属于“公共机构”。
  如果只考虑追求效率和利润,国有企业早应该被私有化了。整个20世纪的中外历史实践表明,在发展生产和创造利润方面,私营机构(私有企业)远远优越于国有企业,但不一定为公共利益服务。①国有企业有时脱离其设立宗旨,沦为私人的谋利手段(例如,国有企业利用垄断地位攫取暴利、经营资源的严重浪费以及效率严重恶化等)。但是,这不是抗辩“国有企业”公共性质的理由,而是政府丧失对“国有企业”有效监管的结果。
  所以,在确认“公共机构”的含义时,没有必要考虑除所有权或控制权以外的其他因素。半数以上的所有权等于企业控制权,这是不容置疑的。因为政府是决定国有企业公共性质的主体,掌握所有权是保证企业实现公共目的的根本手段。“国有企业”是当然的“公共机构”。通常来讲,“国有企业”不听从其所有者的控制和管理是不可能的。“国有企业”必须为“公共利益”服务。正因为如此,为防止政府通过“私营机构”提供补贴(逃避法律),《SCM协定》第1条规定了“指示”或“委托”的证明责任,但是对“公共机构”与“政府”却予以并列。通常来讲,“私营机构”不会将自己的资源无偿赋予别人,这是其本质所在。“国有企业”则不然,国家所有的企业必须服从公共利益目标。
  将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公共机构”与“政府”并列,均作为补贴提供主体处理,符合反补贴制度的本质要求。在补贴认定问题上,把“政府”“公共机构”和“私营机构”混为一谈,在道理上是讲不通的。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是为解决国有企业经营管理陷入严重困难而采取的改革措施。这不能成为否认国家掌握国有企业决策权的抗辩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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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美国反补贴法是否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评析中美关于乔治城钢铁公司案的争论
第一节 问题与基本概念
第二节 中国“反补贴法不适用论”
第三节 美国“反补贴法不适用论”
第四节 “乔治城钢铁公司案”判决的意义
第五节 美国国会的意图
第六节 美国商务部的行政惯例
第七节 《加入议定书》第15条
第八节 美国“反补贴法适用论”
第九节 认定补贴存在的基本条件
第十节 结论

第二章 “公共机构”的解释及“国有企业”是否构成“公共机构”——“美国对中国产品征收反补贴税案”上诉机构观点质疑
第一节 问题
第二节 “美国对中国产品征收反补贴税案”概要
第三节 补贴定义的法律功能与争论的焦点
第四节 补贴的定义和提供主体
第五节 “公共机构”的解释
第六节 结论

第三章 “美国对中国产品征收反补贴税案”中国观点评析
第一节 问题
第二节 “美国对中国产品征收反补贴税案”概要
第三节 中国的法律依据与补贴的定义
第四节 “公共机构政府职能论”评析
第五节 结论

第四章 人民币汇率与补贴的认定——因人民币汇率转移至出口企业的资金是否构成“财政资助”
第一节 问题与基本概念
第二节 认定补贴存在的国际法根据:《SCM协定》第1条
第三节 “财政资助”的解释
第四节 “财政资助”的适用
第五节 结论

第五章 关于人民币汇率与补贴问题与国内学者的商榷
第一节 问题
第二节 财政资助的解释及其适用
第三节 结论
附录 美国对华反补贴调查终裁备忘录
后记
あとが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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