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一般按照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种类确定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营业执照未规定主营业务的,企业可以按照各项收入比例确定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其投资所得就是主营业务收入。<br> 4.第4行“销售货物”:填报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采掘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br>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会计与税法有关销售收入确认的原则基本一致,企业所得税是一个年度性税种,是对一个年度内的收入确认,会计与税法在收入方面的差异主要是时间性差异。下面比较一下企业会计准则与有关税法规定。<br> (1)关于收入确认条件的规定。<br>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予以确认: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br> 企业会计准则强调“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标准,对于经济利益预期不能流人企业的,会计上从风险角度考虑不确认为商品销售收入;税法未强调这一标准,不论经济利益是否能够流入企业,只要满足上述四项标准即应确认收入,市场经营风险由企业承担。按照税法确认收入后,如果以后经济利益未能流入企业,则可以作为“资产损失”申请在所得税税前扣除。<br> (2)关于销售收入金额确定的规定。<br>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这一点会计与税法确认原则相同。<br>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会计上为准确收入的未来实际经济利益,考虑融资性质,并将融资收益或融资费用在实际受益期内进行分摊,最终损益实际上并未增加或减少。<br> 税法上不考虑递延收款或递延支付涉及的未确认融资收益或费用问题,也不认可未确认融资收益或费用的摊销,一般以合同价格或实际交易价格为基准,同时往往以发票价格为准。<br> (3)关于现金折扣的处理办法。<br>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br>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人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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