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关系经典译丛:格劳秀斯与国际关系》:
二 格劳秀斯论干涉
在国际关系上格劳秀斯可以说是一个不干涉主义者,因为他尊重主权权威并且对任何反抗权都持怀疑态度。他对其立场的辩护是极为审慎的,涉及国际秩序的维系问题。他借用安布罗斯的话说,人们不应该因为越俎代庖地去关心外人而卷入战争。①
但个人权利并未因为主权者之间的这种安排而荡然无存。因为主权者本身对人类整体仍负有某种残存的责任。格劳秀斯指出,他们不仅应该关心自己所管理的国家,也应该关心整个人类。[在此他引用了德米斯修(Themistius)对瓦林斯(Valens)的致辞]他们不能只爱马其顿人或罗马人,而是应该博爱。②因此如果一位专制君主对其臣民施以暴行,尽管臣民不能拿起武器来反抗他,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他一些愿意为人类整体负责的人不能替他们拿起武器。③于是,不干涉(这个实际用语出现在格劳秀斯之后)的一般原则被加上了一个例外,尤其是当臣民因其宗教信仰而受到迫害时。④
劳特派特曾经指出,这是对人道主义干涉原则的“首次权威表述”,⑤并将其界定为“对人类的暴行开始之处即为国内管辖权之排他性中止之处的原则”。这种掷地有声的解释面临两大难题:首先,它似乎过于热情,以至于把格劳秀斯对某些情况下权利要靠外国人来维护这一可能性的勉强认可,称之为一种干涉原则。其次,它把两个不同的问题搅和在了一起。一个涉及国内管辖权的范围——外国关注那些被他国视为内部事务的问题在多大程度上具有合法性?另一个涉及干涉的定义。为了那些受压迫的臣民而拿起武器无异于是向另一位主权者发动战争,然而在现代国际法上,干涉一词常常是用来指称某种比战争的分量更弱,但比纯粹的外交劝说更强的活动。
由于人道主义干涉原则的发展与干涉(格劳秀斯本人并未使用这一术语)的现代定义已经密切联系起来,称格劳秀斯为人道主义干涉原则的第一个权威倡导者多少有点依据。
不仅如此,如今我们在阅读格劳秀斯时所处的思想氛围深受19世纪的一项自由主义原则的影响,这项原则就是:一个不准备为了自由而勇敢面对艰难险阻的民族是不值得干涉的。①于是我们看到一个奇特的现象:外部权威似乎可以得到某种许可,去造就某种在国内范围内无法谋求的结果。我们将在结论部分回到这个问题上来,在此之前让我们先讨论当代国际政治环境下的人道主义干涉问题。
三 人道主义干涉如今是合法的吗?
要在国际社会确立人道主义干涉原则的合法性,可以说需要满足三个条件:首先,必须证明人类个体在国际社会拥有某种独立地位,以便他们的权利能够构成干涉的理由。其次,必须证明这种地位在普遍国际法上已经得到确立,不得仅仅因为这个或那个国家诉诸仍有生命力的国内管辖权原则而遭到践踏。再次,我们还必须运用实在法学派的合理方式,证明人道主义干涉原则得到了国家实践的支持。下面让我们依次讨论这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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