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经营性网站为他人设计、制作、发布网络广告的,应当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广告经营登记,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后到原注册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法人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而非经营性网站则禁止为他人设计、制作、发布网络广告,只能在网站发布自己商品和业务的广告,其广告所推销商品或提供业务还应当符合本企业经营范围。
由此可以看出,互联网广告发布,既涉及不同的监管部门,如信息产业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也分不同性质的网站分别按照许可和备案形式监管。
这些规定应该说是比较明确的,对相关部门的监管能够起到较好的指导作用。但是监管范围明显有限,仅仅只针对经营性网站和非经营性网站,而对非网站类型的网络广告发布,如通过论坛、贴吧、邮箱之类的方式发布广告,监管规定依旧属于空白状态。另外,不管是经营性网站还是非经营性网站,如何判断它们是否经过了相关监管部门的许可或者备案,普通网民仅仅通过网站自身的标识是难以作出准确判断的,因为上述标识也可能是伪造的,所以仍然存在着相当大的风险。
基于上述考虑和方便网民的原则,首先,官方网上登记备案公布平台的建立较为必要且可行。考虑到网络传播的广泛性,以省一级为单位,全国总平台为汇总,用户在网上浏览需要一个平台以方便其查询,主要查询该浏览网站是否有资质发布网络广告。在当今时代广告作为大多数网站的资金来源,导致了许多无发布资质网站源源不断地发布广告,若建立上述所说网上登记备案公布平台并且予以公布,网络用户既可以轻松地知晓哪些网站是有经营许可和工商登记的,同时可以在出现问题时找到相关的负责人和公司团体负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平台对于增加各网站竞争力并鼓励网络用户提高对网站的关注度,促进市场秩序和网站经营双赢的模式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其次,官方的网上登记备案平台建立之后,除了方便网民查询所浏览网站是否经过官方许可或者备案具备发布网络广告的合法资质外,还可以与一些已经形成良好品牌效应的网站、浏览器、杀毒软件等合作,增加一些平台的链接。这样做的结果,既能提高官方网上登记备案公布平台的知名度,也能利用平台增加网民对于上述网站、浏览器或者杀毒软件的关注,从而推动更多有实力、有日碑的网站进行备案登记,进而降低监管部门规制的成本,使网络广告主体和网民建立起更加信任的法律关系。当然这个链接本身也起到了广告的作用,本质上也属于广告,类似于以前一些行政监管部门评选的免检产品或者评优产品,因此运作的具体过程中很容易产生权力寻租现象,为此需要设计一套切实可行的阳光制度以供监督。
最后,针对隐性网络广告主体资格的规制,官方登记备案平台在建立时,需要把IP地址和网站经营者的住所联系起来,通过登记和备案,实现网络平台的广泛监督以及广大网络用户的认证,使得网站和广告主的实际经营地址和实际业务情况都有据可查,这些对于网站中出现非法广告主体、侵权责任承担者或者刑事犯罪嫌疑人的认定都有很大的帮助。
对于商家或企业自有网站发布广告的情况,按照北京《通告》的精神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其第二条所规定的那种在北京市已经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专营企业,他们既可以从事网络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业务,也可以在自办网站上不经申请直接开展广告发布业务。另一种是本身并不从事广告业务的商家企业,若要在自己网站上宣传公司实力、公司文化、公司产品等,应该结合我国《广告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等禁止性规定,在履行相关规定的审批手续后进行发布。
对于淘宝网个体工商户发布广告,若不是药品、农药等需要事前审批的产品,则其可以在获得营业执照后,经过网上登记备案平台进行备案,这样就将现实的经济组织与网站联系起来,便于管理。或者,可以建立专门的发布商品或二手商品买卖、交换广告的网站,在淘宝业主申请注册时予以一定的审查,并对此专门网站设定一定的规制条款,形成淘宝行业内部自律机制。
在对各大互联网广告发布者从业资格进行完善规制的同时,对其发布过程中责任的认定也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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