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农户”型农产品供应链理论模型和运作研究》:
(1)宗族主导型村庄:依靠宗族组织约束。宗族主导型村庄一般具有共同的历史渊源和独特的文化环境,人们容易相互熟知并成为一个关系密切的社区,组成紧密的交往网络。宗族等乡村自治组织是乡村文化的重要内核,是构成村民日常生活与交往活动的重要基础,它已经内化为乡村治理规则与逻辑的重要元素。在宗族主导型村庄中,农户社会资本的投资可以得到更可靠丰厚的回报,具有参加村庄交往的强烈愿望。同时,由于宗族组织有禁止在合作社内部的“搭便车”农户继续参加村庄交往的能力,因此合作社可以依靠宗族组织的约束内生出农户长期合作的自我实施机制。例如,合作社可以选聘宗族长辈或者有权威的人参与管理来维护组织的运作。
(2)家庭联合主导型村庄:构建家庭联合责任。在家庭联合主导型村庄中,农户社会资本的积累只存在于十数户至数十户以血缘(以及地缘)连接而成的超家庭组织内。由于超家庭组织内部的农户互相之间极其熟稔,因此合作社可以依托农户自愿形成的超家庭组织来成立联保小组,建立农户之间的连带责任。一旦联保小组内的某个成员在合作社中违反规定,其他成员都要受到连带惩罚。这种直接利益关系形成的监督机制将会加大农户社会资本,更好地约束农户在合作社中的“搭便车”行为。
(3)原子型村庄:塑造多利益联结体。在原子型村庄内,农户之间的联系非常松散,缺少对未来的预期。农户社会资本积累意愿很低,不能对农户在合作社中的“搭便车”行为产生约束,这主要是因为原子型村庄缺乏农户合作的社会基础。因此,合作社应填补成为村庄交往的平台,形成集经济、政治和文化资源于一身的多利益联结体。例如,合作社可以通过兴建文化平台来培育原子型村庄的合作文化,引导农户形成紧密的社会关系网络资源,通过社区公众参与网络的构建和社区公共精神的培养,从而提高原子型村庄的社会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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