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是我国未来农业经营的主要形式
2013年中央1号文件同时还首次提出要大力发展家庭农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什么是家庭农场?目前学术界和政界对家庭农场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农业部在2013年3月“关于开展家庭农场统计监测的通知”中对“家庭农场”的定义是: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要求家庭农场应符合以下七个条件:一是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即非城镇居民)。二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即: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三是以农业收入为主。即: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四是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即:从事粮食作物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一年两熟制地区)或100亩(一年一熟制地区)以上;从事经济作物、养殖业或种养结合的,应达到当地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确定的规模标准。五是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六是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七是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有示范带动作用。
笔者认为,以上对家庭农场的界定是基本可行的,尽管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对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水平、综合效益、农场主的学历、年龄要求以及由哪个部门来认定、如何认定等等,还值得商榷,但这些不是本书关注的焦点。本书主要关注中央为什么把发展家庭农场作为当前及今后我国农业的主要经营主体?因为这是一个涉及到未来我国农业投资方向和政策的重大问题。笔者以为,对这个问题,应从农业行业特点和家庭经营的社会经济属性,并参照国际经验、结合中国实情来进行科学分析,才能形成正确的认识和判断。
(一)从农业行业特点和家庭经营的社会经济属性来看,家庭是农业经营最有效的主体
农业是个十分特别的产业,是一个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相复合的产业,具有季节性、长周期性、分散性和波动性,这些自身属性决定了农产品不可能像工业产品那样可以按照人的意志来进行抽象设计、室内集中生产和车间流水线作业,只能遵循自然规律,按照农作物或养殖动物的生长发育特点,在室外一个阶段、一个阶段地依次而不间断地完成每一个生育过程和具体操作环节。此其一。其二,由于土地的分散性和农事操作效果的滞后性,致使经营管理者对农业生产劳动难以进行有效监督,或监督起来不合算。其三,还有一个不同于工业生产的特点是,工业生产中的机器是固定不动的,由工人围着机器转,产品在机器流水线上流动,而农业生产则是农作物固定不动,人开着机器围着作物转,由于农作物是活的生命体,其生长发育周期具有一定的弹性,一项农事操作活动可以在一段较长时间内完成,只要不超过作物的耐受界限,一般不会对其产量产生大的影响,这就为劳动者管理较大面积的农作物提供了可能。以上三个特点决定了大田农业生产不适合采用大规模雇工生产,而更适合采取家庭经营方式。因为家庭成员之间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每个成员都会自愿地把家庭的利益当成自己的利益,合力同心,甚至不讲价钱,不计报酬,拼命工作,无需精密的劳动计量与劳动报酬相衔接来激发活力,在遇到外部矛盾时不论内部矛盾冲突多大,都会搁置争议,一致对外。这种自发性的自觉行为,更能激发出劳动者的主动性和创造力,从而实现管理成本最低,管理成效最高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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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
★职业农民+家庭农场+专业化服务+机械化生产
——中国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的核心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