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研究》:
用益物权人要实现他所享有的用益物权,那么标的物就必须转移给用益物权人归其实际占有。占有又分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在实践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通常都是直接占有宅基地,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或者其他工作物如厂棚、猪圈、树木、厕所等。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存在着大量的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并用于出租的情形,这并不影响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占有权能。因为,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不以持续占有为前提。宅基地使用权的占有权能在学界和实践中都有一致的认同,因此,笔者不再详述。
(二)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使用权能
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占有权能一样,它的使用权能也是受法律明确保护的。使用是指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使用权能是为了实现物的价值而对物的具体利用。使用权能是直接作用于用益物权标的物上的权能,是各类用益物权都具备的基础性权能。用益物权的使用权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生活性使用;二是经营性使用;三是公益性使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使用权能是指对宅基地房屋或其他工作物的具体利用,本质上是实现宅基地的使用价值。很显然,目前一般的宅基地使用权都是以生活性使用为基本形式,农民获取规定的宅基地修建房屋以此满足生存的基本需要。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在农村宅基地上也不乏经营性使用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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