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三农”发展道路研究》:
五、正确处理城乡间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
配置的关系,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
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必须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必须加快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必须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体制。
现阶段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涉及的利益关系更为广泛和复杂。改革的重点已经由农村内部利益关系的调整,转向工农、城乡以及国民经济部门之间利益格局的调整。农村改革的独立性大大降低,城乡改革的关联性大大增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必须城乡统筹联动,把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作为重大的任务。其中最重要的课题是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这是让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的必然要求。
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必须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财产,是农民维持生计的最基本保障。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征地规模不断扩大,被征地农民数量逐年增加,违法征地、暴力征地频发,导致涉及土地的信访居高不下,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社会风险加剧。城镇化过程中因土地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加剧,根本原因是我国征地制度改革还未破题。在现行制度下,农用土地转化为城镇非农用土地的过程,不是一个平等的、协商的产权交易过程。国家垄断城镇建设用地一级市场,城镇建设征地不明确界定“公共用途”、范围过宽、按照原用途补偿农民,这些制度规定是城镇化进程中涉地矛盾的总根源。目前,征地过程中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明显向城市、向非农部门倾斜,农民得到的份额太低。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必须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得到足够的补偿,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当前,应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和“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要求,着力解决征地补偿标准过低问题。要修订法律,改变按照土地原用途补偿的原则,考虑供求关系以及土地的区位因素等,参照土地的市场价格,以各地区片价作为确立补偿的基本依据。各地已经普遍实行的“留地安置”,对被征地农民和集体从事开发经营、新办企业等方面提供用地扶持,这是一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重要补偿方式,对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此,应予以推广,并在法律上予以认可。要改革完善征地审批、告知、公示、实施、补偿、安置、争议调处裁决等程序,强化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监督权,进一步规范和约束政府的征地行为,防止地方政府滥用征地权。
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必须加快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农民工不能在城市安居乐业,家分两地,长期奔波于城乡之间,这种不彻底的转移方式,起不到减少农民、使土地向务农劳动力稳定流转集中的作用。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根本原因在于农村人口多、农民转移不彻底、农业劳动生产率水平低。只有转移农民,让农民进城,将农民真正变成新市民,从根本上改善城乡资源配置,才能为发展现代农业、持续增加农民收入创造条件,才能富裕农民和繁荣农村。现有城镇常住人口中不到4个就有1个是非户籍常住人口,总量达2.34亿人。大量农业转移人口不能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难以融入城市社会。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关键是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要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逐步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逐步消除户籍人口与非户籍人口之间的不平等待遇和差距,保障外来人口与本地居民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逐步创造居民自由迁徙的公平环境。
推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必须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体制。近年来,各级政府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的投入力度,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规模和力度都是前所未有的,农村社会事业得到快速发展。尽管如此,公共资源在城乡配置失衡问题仍然突出,城乡居民所享受公共服务仍存在很大差异。必须继续增加国家对农村基础设施、农村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事业的投入,不断提高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的标准和水平,实现从有到好的转变,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六、正确处理基层政府与村级组织和其他社会
组织的关系,改善乡村治理机制
加快形成以党的基层组织为核心、村民自治组织为基础、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组织为纽带、其他各种组织为补充的组织体系,使各类组织各有其位、各司其职,形成多元共治、良性互动、充满活力的乡村治理新格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村治理有了长足的进步。农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提高,以村民自治为基础的乡村治理已基本成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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