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矿冲突的发生与村民自治失败有着很大的关联。在忻州第一信访案中,农民发现了村干部私自转包煤矿的行为,才有了2005年6月起的村民护矿行为,村民护矿是为了维护村集体、村民自己的利益。白家峁惨案也是如此,村民在得到法院判决支持的时候开展了护矿行为,最后却导致了惨案的发生。当前我国在村民自治当中,村民参与的制度、法律仍然不够健全,而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也是矿产资源型农村实现村民自主有效治理的出路。
(5)资源型经济中包容性增长途径的缺失。山西是典型的资源型经济,资源型产业多为资本密集型的,虽然也会吸纳较多的劳动力,但是与以制造业为主的工业化相比,资源型地区的就业非农转换滞后,乡村人口比重、农业从业人员比重较高。这也同样表明山西资源型经济发展中,惠及农民的途径欠缺,农民作为社会的贫困阶层,是经济发展中减少贫困的主要方面。煤炭价格高涨,大量的煤炭收益带动了经济增长,但是增长的收益被少数的煤老板、政府官员所拥有,煤炭收益没有能够转化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力量,巨大的贫富差距、包容性增长途径的缺失会造成农民心里的不平衡,容易诱发村矿冲突以及犯罪,导致严重的社会稳定问题。
村矿冲突也会进一步恶化煤矿与农民的关系。在山西的许多煤矿当中,煤矿在劳动雇佣中都不用本村的劳动力,因为双力'之间本身就存在矛盾,雇用本村的劳动力,农民会更容易知道煤矿开发对村里的负面影响,而且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煤矿对本地人需要支付更多的赔偿费用。这就使得农民不得不外出,或者在附近的煤矿、相关产业就业,而本村煤矿本村人难以参与其中,这在柳林县孟门镇崖窑上村村矿矛盾事件中就有所体现。
就煤炭产业的发展来看,可促进农民参与其中的途径在逐渐减少。在以前的社队煤矿、村办煤矿中,当地村民可以在煤矿就业,町以享受集体企业的分红;但是经过煤炭产业改革,在承包经营比较盛行之后,对煤矿的规模也提高要求,减少了村民就业,村矿矛盾的存在也使得煤矿不雇用本村的劳动力,农民能够享受煤矿收益的途径越来越少;特别是在近几年煤炭资源整合之后,要求全部实现机械化开采,提高了对劳动力素质的要求,进一步减少了劳动力需求,农民越来越难以直接从煤矿经营中获得收益,导致煤炭资源整合之后矿区农民的可持续生计面临考验。
2.山西村矿冲突的发生机理
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可以总结出山西村矿冲突的发生机理,如图5-20所示,煤炭开发主要通过三条路径影响村矿冲突的发生:
一是资源型经济的收益分配机制。资源型经济发展由于煤炭产业特性以及煤炭价格波动,煤炭收益主要归少数煤矿经营者(煤老板)所有,资源型产业对农村劳动力的吸纳能力相对较弱,缺少包容性增长的途径,农民就业转移缓慢,农业发展缺少潜力,导致农民无法获得收益,农民贫困严重,贫富差距拉大导致村矿冲突的发生。资源型经济的收益分配机制是与资源型地区的农村经济难题相关的。
二是煤矿归属的产权机制。这主要是指,在山西煤炭开发过程中曾经形成了许多村办煤矿,产权主体属于集体,村民呵以通过村民自治,自主参与村办煤矿的生产经营,而这一时期农民是可以获得煤矿收益的;但是随后进行了煤矿产权主体的改革,许多村办煤矿被私人所承包,形成了一些私有煤矿,煤矿的产权主体归个人(煤老板),而在煤矿承包的过程中,农村基层民主治理失效,村委会治理、村干部治理替代了村民自治,村办煤矿被非法承包,政府与煤矿相勾结,政府监管失效,在这个过程中村民利益受损、煤老板富裕,村民在向煤老板争取自身利益的过程中,谈判失败而容易引发村矿矛盾。煤矿归属的产权机制是我国、山西所特有的,是与我国的集体经济发展相关的。
三是煤炭开发的外部性机制。生态环境属于公共品,我国矿产开发中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不健全,导致煤炭开发给山西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到了矿区村庄的发展,农民的生产、生活受到影响。在村办煤矿时期,虽然生态环境破坏也会给农民造成影响,但是煤炭开发的收益主体和生态环境破坏的受损主体都是农民,在煤炭收益较多的情况下,农民总体是福利增加的。但是在煤矿承包之后,煤炭收益归煤老板,而生态环境破坏,农民福利受损,那么农民就容易因为生态环境破坏而与煤老板发生冲突。外部性机制是与资源型地区农村生态环境难题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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