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机制研究》:
转包后承包合同关系不变,原承包者继续履行原农地承包合同要求的权利和义务。接包者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者负责。承包者将土地交他人代为耕种不足1年的除外(农业部,2005)。转包的受让者一定要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转包的期限一般要短于原农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期限。转包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委托转包,即农地承包者将承包土地委托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转包给其他农户经营,由受让者来履行承包合同,这种转包大多数签订书面合同,比较规范,但此种转包方式很少见,在实际操作中,仅有很小部分农户采取这种方式进行流转;另一种是自行转包,承包者把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以一定条件甚至无条件发包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向承包方履行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再由承包者向发包者履行合同,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转包都是采用这种方式,许多外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工就是利用这种方式将承包地转包给亲戚、朋友。转包是较为常见的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
第三,互换。互换是指农地承包者之间为方便农业劳动或者各自需要,对同属某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相互交换,同时相互交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农业部,2005)。常见的一种情况是,由于农村承包地的细碎化,农户间为了方便耕作和规模经营,而进行互换。农户在以互换的方式进行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情况下,要注意3点:其一,互换双方必须坚持公平自愿原则,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其二,互换双方必须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三,互换必须以登记为构成要件,并且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能力。在实际操作中,互换多以私下交易的形式进行,口头协议多,书面合同签订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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