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草原生态建设投融资机制不完善
(一)融资渠道单一,基础设施建设相当滞后
尽管中央、地方政府对围栏建设有补助,但由于融资渠道单一、投资缺口大,基础设施建设仍然相当滞后。表现为:一是由于围栏建设投资标准偏低,导致一些省区为完成围栏建设任务,擅自调整网围栏建设标准,缩短有效使用年限;二是有地方由于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围栏质量参差不齐的现象;三是项目区配套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薄弱。人工饲草料基地、标准化牲畜暖棚、牧民定居和人畜饮水、饲草加工机械建设等严重滞后,这使禁牧、休牧政策实施后的牧民生产生活受到影响。
(二)政府投资为主体,草原生态建设投资低效
一是目前实施的草原生态建设工程,国家是生态投资的主体,补偿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转移支付,其他融资渠道的缺失,使草原生态建设投资存在巨大缺口;二是政府投资偏重生态投资,忽视经济建设,故难以形成投资引诱,难以产生政府、企业、牧户、民间多元生态建设投资的联动效应;三是多部门“跑部钱进”争项目,同一项目多部门投资,重复投资;四是政绩工程、作秀工程等投资建设,一味地造绿,不计生态经济成本,如盲目开发人工草地,盲目造林种树,过度超采地下水,反而加剧了草原退化(孟慧君等,2006)。
(三)现有草原生态补偿资金的筹集渠道有失社会公平
一是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来自国家财政收入,这其中包含着草原区居民向国家缴纳的税收。这相当于草原生态建设地区自身承担了部分建设成本,而这些西部欠发达地区,本身就落后于东部发达地区,这更加剧地区发展间的不公平。二是在缺乏多元化投融资渠道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提供生态服务主要靠财政投资。而我国地区发展极不平衡,经济落后地区,通常没有能力筹措到提供大量生态服务所需的财政资源。这就造成发达地区财力充足,却“免费搭车”享受贫困地区提供服务,而欠发达地区财政困难,却要为其他地区享受公共物品的需求支付更多成本。
(四)牧民自筹资金的补偿方式,增加了牧民的负担
西部地区天然草原退牧还草项目审计调查中发现,在工程实际建设中,多数市县要求农牧民投工投劳以抵顶配套任务,有的还向农牧民收费作为配套资金(审计署,2006)。一方面,由于牧民草场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受限,往往由于信用社抵押贷款担保难(牧户可供抵押资产少,又缺乏有实力且愿意承担风险的担保人),被“正规金融”融资拒之门外,只能依靠“地下金融”高利贷借款,结果是负债累累、不堪重负;另一方面,使因近年来休牧禁牧、舍饲圈养而花尽历年积蓄的牧民家庭,更加陷入生存状态“两高两低”(生产成本高、生活成本高,经济收入低、生存质量低)的窘境。
五、草原生态建设补偿组织管理体制薄弱
(一)国家高级别的草业管理机构缺位
目前我国草原生态建设补偿政策实施面临问题包括:国家产业政策倾斜上,种粮轻草、重工轻牧;国家缓解“三牧”问题政策出台滞后;草原生态投资上,重林轻草,以林业专项资金占大头;就地方政府对草原区的保护力度来看,对林业保护力度大于对草业保护,草原“基本农田”保护力度大于对基本草原的保护;有关草原配套法律法规缺失与法律机制薄弱等。其深层根源,在于国家高级别的草业管理机构缺位,在于草原牧区在国家决策中的信息不对称,在于草原牧区特殊性难以在国家发展方针、政策上得以体现。就国家管理机构的设置来看,林业有林业局,水业有水利部,农业有农业部,矿业有国土资源部。但覆盖国土面积2/5的草原,却归属于农业部。国家没有设立一个部级以上的机构来专门对我国的草原生态建设进行直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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