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朝的分封制采取的是授土授民的层层分封办法。周初分封土地,分为内服和外服。内服是周王直接管理的土地,称为采。内服分封给卿大夫作为食邑,是王畿内的官吏俸禄。外服是非周王直接管理的土地,被称为侯、甸、男、卫。封在外服的是正式的国家,其最高的统治和管理者是诸侯。诸侯国在自己的封地内,又按照周天子的办法,分封许多小国,小国君又将土地和人民分封给卿大夫作采邑,采邑里采邑主又分小块土地给庶民耕种。周朝的分封制是以土地国有制为前提的,周天子拥有对土地的最高所有权,可以随时收回分封出去的土地。诸侯及公卿等对自己的封地有占有权而无所有权,诸侯和公卿等可以在封地内对下一层官僚贵族分封或收回土地,但土地买卖是严格禁止的。“田里不鬻”①的规定体现的是对土地国有性质的切实保障。
周朝由上而下层层分封的土地分配制度,使后人对西周的井田制产生了一种误解,即周王在分封之前,先对全国的土地按井田制的形制进行了整理和划分,然后才行分封。因此,井田制的形式应该是整齐划一的。孟子关于井田“方里而井”的提法,就是这种观念的反映。但实际情况是,井田制早于周朝而存在,其形制已经既成,周天子不过是将全国范围内已有的井田集中起来在地图土重新做了划分,并且确定了新的主人。得到封地的诸侯的分封也不过如此。这样,原有农村公社以村社为单位的土地分配制度就得以保留。这也是西周土地分配制度仍然带有农村公社印记的重要原因。
西周时期基层的土地分配是通过农村公社来进行。农村公社的名称在当时有“社”、“邑”、“井”、“田”、“丘”、“书社”。一般来讲,商代称“社”、“邑”,周代称“井”、“田”,春秋称“丘”、“书社”。这些村社大小不等,最小的村社大致相当于一个自然村落。农村基层组织在分配土地时要计口授田,村社首领要“以岁时稽其人民而授之田野”。
授田的资格在年龄上有规定,《汉书·食货志》称:“民,年二十授田,六十归田。七十以上,上所养也。十岁以下,上所长也。十一以上,上所强也。”这说明,当时的授田是以是否具有劳动能力为依据的。其中提到的对没有劳动能力的人采取公共供养的政策,尽管不可全信,但这种福利制度可以看作是农村公社公有制在西周井田制中的遗存。何休在《公羊解诂》中也提到“男年六十,女年五十,无子者官衣食之”,显然比《汉书·食货志》所描述的广泛供养退了一步,因为这里设定了一个限制条件“无子”,类似现在农村的五保户。尽管当时村社对没有劳动能力的人的供养可能并没有后人想象的那么美好,但即使是残存的福利制度也证明西周的井田制脱胎于上古农村公社制度,而不是一种全新的制度发明。
关于农民授田的数量,史料缺乏,无法得出统一的结论,但大多以孟子的百亩说为依据。孟子称“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是说西周时农民每户可得到一百亩土地。在孟子授田百亩数字的基础上,又衍生出更具体的说法。如何休《公羊解诂》中说“圣人制井田之法而口分之。一夫一妇受田百亩,以养父母妻子。五口为一家,公田十亩,即所谓什一而税也。庐舍二亩半。凡为田一顷十二亩半。八家而九顷,共为一井,故日井田。”“多余五口,名日余夫,余夫以率受田二十五亩。”在何休的说法中,井田制下的土地分配不仅要分配耕作的田地,还要分配房屋宅地。每户受田数量以五口为限,多余的人口被称为余夫,只能受田二十五亩。这说明,随着人口的增长,以及奴隶主对公田的把持,西周时可供分配的份地数量已经明显不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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