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明实录》和况钟的条谕、上奏,我们可以看出在地域社会内部发生的如下事态:
第一,税粮的督促、征收和运送,军需物料和颜料的买办等诸项事务,是以里甲正役的形式由以下诸类人物构成的社会阶层负责的,即豪横粮里,革役粮长、圩长、老人,由役过的粮长大户选充的总圩长、圩老,势豪大户的兼并者、土豪大户、粮里和里长户等等。这一阶层在履行上述职役的过程中,对同属纳粮户的小民阶层施以额外征收,从中榨取牟利。①
第二,纳粮户中的粮里、大户阶层在从事上述诸项公务时,以代纳税粮等各类赋税为名,“勒要准折田产子女”。除此之外,如本章第五节Ⅶ将要说明的那样,他们还利用当时农村社会中的债务关系,以要求担保的形式占有小民阶层的资产。②
第三,粮里和大户阶层开始以非正规的买卖手续,利用以不变更赋役黄册上的登记形式的方法积聚土地,让“准折”的小民子女和征发而来的小民耕种,从而非法扩大自身的经济基础。
由此可见,作为承担江南三角洲官田税粮主体的纳粮户的小民阶层,不仅不能保留必要的谋生手段——生产物,甚至逐渐失去了生产手段——劳动力和以官田为主的土地。而且,这种情况愈发严重。
在洪武、宣德年间,由于以下两个原因,明朝政府开始注意到粮里、大户阶层对同属纳粮户的小民阶层进行各种掠夺的情况日益恶化。
首先,特别是在江南三角洲的官田地区,粮长阶层在税粮方面原本负有很大的责任,但是到此时粮长们已经难以履行职务了。苏州知府况钟在宣德九年五月上奏中,说明了担任粮长职务所需的条件。我们由此可以看出,以科派徭役形式佥发粮长是十分困难的:
一件,佥替粮长事。查得,先奉户部勘合,仰各粮多殷实服众大户永充粮长。近查,长洲等县税粮不完。究其所以,盖因下等水乡艰难区分,原无殷实大户,俱系一般小民,编充粮长,不能服众。似此秋粮难完。前件如蒙准言,乞敕该部,行移本府属县查勘,但有此等艰难区分粮长,保勘明白,即于附近邻境区内,拣选替殷实服众大户佥替,庶人民信服,税粮办集。为此谨奏。(《况太守集》)卷九《请禁妄动实封及冒军籍冒船户佥充粮长不符定例诸奏》)。
在水利条件很差、收获量也很少的“下等水乡”之中,由于没有“殷实服众大户”,只能佥派“一般小民”充当粮长,故“不能服众”,以致“秋粮难完”。这说明担当粮长者必须有一定的财富和以其为基础的社会声望。粮长和里长一样,在现实中为了向纳粮户下层——小民阶层——征收税粮,他们自身必须承担相当程度的费用。从明朝迁都北京前后开始,运交税粮的距离被延长了。粮长原本已经在履行职务中必须承受种种负担,而在这种情况下还要负担各种激增的运输等相关成本。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粮长们开始将这些成本负担转嫁给其管辖下的纳粮户,向他们进行额外征收。有关税粮运送中粮长负担的增加和向农民科敛发生的关联,星斌夫曾经有过十分准确的说明。①
我们通过前述《明实录》的史料和况钟在条谕和上奏中的描述,可以了解到以粮长为首的粮里和大户阶层通过非法手段掠夺属于小民阶层的土地及家庭劳动力的情况。其中,他们如此做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尽一切可能扩大自己的财富。在14世纪后期的洪武年间,明朝政府通过籍没土地,沉重地打击了被称为大家富民、豪门巨族、兼并之家的社会阶层。这一点正如三位士大夫在15世纪时回顾的那样[森案:请参看第一章]。毋庸置疑,洪武年间设立的粮长制和里甲制本身,就是以一定数量的、拥有相当的土地等财富的富人为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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