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重新认识家庭经营:回归常识与转型发展
中国农业处于重要的历史转型期,农业经营制度何去何从也处于关键的转折关口。与此同时,各种见解与争论又重新开始白热化。无论理论与观点如何仁智相见,但对一些基本问题所存在的认识上的误区必须引起重视:一是认为家庭经营无法实现规模经济;二是认为农民只有自己经营所承包的土地,才能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三是认为农地流转可能会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四是认为土地的确权就是为了推进农地的流转。我们认为,梳理各种认识与主张,纠正各种偏差并达成共识,有必要重新回归理论常识。
(一)人民公社体制转向家庭承包制的有效性
公社体制的核心特征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合一,表现出“集体经营”的特点(类似于古典企业理论中两权合一的“经营”概念)。然而,农业的集体经营面临着天然的困难。
由于农业生产是通过利用有构造的生命自然力进而利用其他自然力的活动(中国农村发展问题研究组,1984),这表明在农业活动中,任何其他自然力的利用方式(包括工业化农业)和利用程度,都要受到生命自然力构造的支配、限制和约束。由于农业活动是一种以生命适应生命的复杂过程,并臣这一不容间断的生命连续过程所发出的信息,不但流量极大,而且极不规则,从而导致对农业的人工调节活动无法程序化。与之不同,工业生产的可控程度极高,其生产过程中的信息相对比较规则,且信息的发生、传递、接收和处理通常是程序化的。因此,在工业活动中,等级组织的运营可以根据权威指令而进行。但农业活动的主体必须根据生物需要的指令来做出有效反府,而且由于生命的不可逆性所内含的极强时间性或生命节律,决定了农业组织要比工业组织必须更具有反应的灵敏性与行动的灵活性”。这种灵敏性与灵活性所带来的生产不确定性,需要有灵活的信息决策机制,由此决定了与之相对应的经济组织不可能是大规模的(罗必良,工999)。因此,人民公社的效率缺陷在于:一是信息处理成本极高,易于导致生产决策的失误;二是劳动监督成本过高,极易导致偷懒与生产性努力不足的机会主义行为。
家庭承包制是在保持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经营主体由“农户”对“集体’’的替代,其核心特征是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合一,表现出“家庭经营”的特点。因此,公社体制下的集体经营与分权体制下的家庭经营,都是“两权合一,’的经营形式。但是,不能认为这仅仅是一个简单的主体替代而否定其制度变革价值。恰恰相反,经营主体的变化具有重要的制度含义。
(1)一个关键的突破就在于赋予了农户以“承包经营权”。即使承包经营权依然具有古典企业理论意义上的“经营权”特征,但是:第一,它包含了由集体成员的身份权所获得的承包权…可以称之为“准所有权”一因为农村土地是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具有部分代表所有权身份的特性,从而使农民获得了真实的财产性权利;第二,它包含了以农户为单位所获得的独立经营权,从而大大改善了排他性及其生产性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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