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理论与实务》:
4.4.2 企业债发行条件
企业发行企业债,需在《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07年第一批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及发行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三个文件的指导下进行发行,发行企业债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5)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作者注:不超过同期限居民定期存款利率的40%)
(6)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7)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4.3企业债发行程序4.4.3.1企业工作程序
(1)选定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
(2)配合主承销商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3)撰写发行企业债券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债券资金用途、发行风险说明、偿债能力分析等;
(4)报送相关材料,向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发行企业债券申请材料的文件;
(5)公布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正式发行。
4.4.3.2 报送发改委的程序
关于发行规模和发行方案的审批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批准企业债券发行规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企业按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材料目录及其规定的格式,提出债券发行规模申请。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其他企业由各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初审后,向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转报申请。经省发展改革委统一审核后,集中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企业债券发行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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