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合作社成长机理研究:基于共生理论的视角》:
基于这一根本差异,合作社的本质特征是将合作社服务的使用者,而非投资者放在组织一切活动的首要位置:①就组织组建而言,营利性企业的产品针对社会大众,企业所有者与产品使用者是分离的;而合作社首先为自己提供服务,服务于社会大众的行为是基于为社员提供服务的需要,因此,所有者与服务使用者是统一的。②就组织控制而言,营利性企业依据投资比例分配控制权;而合作社遵循民主控制原则,主要体现在合作社的一人一票原则中。③就分配而言,营利性企业按投资比例分配盈余;而合作社主要按惠顾额返还盈余。
(一)合作社的首要目标是为社员提供服务
合作社以满足社员服务需求,而非如企业那样以满足投资人营利需求为首要目标。营利性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组织的首要目标,其产品针对社会大众或其中特定群体,而非直接针对企业所有者,企业的所有者与产品使用者相分离。企业投资者对企业的投入,主要目标并非得到企业的产品或服务,而是获取资本回报。因此,营利性企业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都是投资人获取资本回报的手段。营利目的使营利性企业不会承担与组织营利无直接关系的其他功能。
合作社的首要目标则是为社员提供服务。首先,合作社是人们为满足其自身服务需求而组建的,其首要和直接的目标就是为社员提供某项或某些服务;即使合作社也会生产并向社会大众提供产品,但那也是为了满足社员的生产需求或增加经济收益的需求。此外,合作社还能满足社员的部分社会和文化需求。一方面,合作社提高了参与者的组织化程度,为社员在经济需求之外的一些生活和社会需求的表达提供了一个可能的媒介;另一方面,合作社是归社员共同所有的组织,某项需求如果能在社员中引起一定程度的共鸣,就有机会在组织中得到满足,这也是合作社能够优于营利性企业而满足社员社会文化需求,并促进其所在社区持续发展的重要原因。这使合作社在提高社员经济收益的同时,兼顾了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公平职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员的社会与文化需求。
(二)合作社由社员共同控制
合作社由社员共同控制,而非如企业那样由投资人控制。在组织的控制方面,营利性企业都是谁投资,谁控制,即使通过委托代理方式由专业人员管理,最终控制权仍由投资额比例占优势的所有者掌握。投资人出资的目的是营利,投资越多,承担风险越大,与之相对应,决策权就越大。投资比例是投资人对企业控制权比例分配的依据,在组织决策中占据主导权的是投资比例高的投资人。于是,在营利性企业中,企业控制权掌握在投资数量占优势的极少数投资人手中,当某项能惠及诸多小股东的计划需要较大投入时,往往很难跨越控制权障碍。
合作社则是社员为获取服务而建立的互助性组织,它不是单纯的资本的联合,更多的是人的联合。因此,合作社历来强调在内部遵循民主控制原则,鼓励成员积极参与合作社的政策制定和决策。国际合作社联盟倡导在基层合作社实行投票权平等,即一人一票,其他级别的合作社也按民主方式予以组织,防止权力过分集中。这样的民主控制机制,使作为互助性组织的合作社,除了帮助成员获得经济利益外,使一些能够满足大部分成员需求的非经济类项目,因容易获得成员支持而得以付诸实施。
(三)合作社首先让“服务使用者”受益
在组织的分配方面,营利性企业的分配仍与其营利目的一致,即谁投资谁受益,所有者就是直接受益者,按投资比例分配盈余;而合作社的分配也与其服务目的一致,即首先让使用服务的人受益,主要按照能够反映社员使用合作社服务情况的惠顾额比例返还盈余,另外兼顾投资额,对投入资本进行有限补偿。
合作社的社员组建或加入合作社的首要目的,不是使自己的投入获得资本回报,而是通过合作社的运营为自己提供所需服务,这些服务可以使自己的经济利益得到保障或增长。社员对合作社活动的参与程度,对合作社服务的使用程度和对合作社存在的依赖程度,都直接体现在其交易额上。交易额的扩大,既意味着社员对合作社需求的增长和对合作社服务价值的认可,也意味着社员对合作社做出了贡献。如果这一认可和贡献能够在合作社内部得到肯定和激励,就会使合作社因扩大市场份额而获得发展。相反,社员交易额减少或不稳定,会直接影响合作社业务的稳定性,影响合作社的竞争力。因此,合作社与社员在提供服务与使用服务之间存在相互依赖关系,表现在受益权上就是直接将惠顾额作为分配的主要依据。
(四)合作社基本原则的权变
在与营利性企业的比较中,合作社的本质特征一目了然:合作社是首先为社员提供服务,而非首先为社会大众提供服务的企业;是由社员共同控制,而非由惠顾额或投资额较高者控制的企业;是首先让使用合作社服务的社员受益,而非首先让投资人受益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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