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的海滩从很早以前开始就已经被认为是沿海公共区域的一部分,而沿海公共区域是不可分割且不受时效约束的。法国国家最高行政法院长久以来一直强调“海岸属于沿海公共区域,所有人都有权利自由进入海岸”。海滩是全民共有的,步行者可自由进入海滩。公众可自由、免费使用海滩的规定使其成为了大众目的地。所有在沿海公共区域内的建筑以及公共空间的个人使用都需要首先获取地产使用证。该证以个人的名义受领并且可以变更及废除,也就是说如果有地方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做担保,地产使用权能随时终止且不需要交付任何赔偿金。不过海滩上的经营活动必须确保海滩上交通的通畅以及保证公众在沿海有足够大的可自由使用的空间。
海滩的租赁和开发协议并没有在现有的法律中涉及,在沿海公共区域从事商业活动并不意味着特许权受让人持有该空间的所有权。需要注意的是在沿海公共区域不能有永久性建筑。为此,所有的设施都要是可拆卸的。海滩上可进行特许经营的面积是有限的,特许权受让人被允许的活动必须与大众能自由、免费进入海滩的原则相符,且必须对沿海景点、风光和生物资源以及近陆地空间进行保护。
1.海滩经济开发的条件
尽管在法国从140多年前开始就由国家负责海滩开发,但是海滩开发的相关法令却是姗姗来迟。1872年12月20日颁布的《经济法》中指出,国家可向独立法人或个人出租部分海滩用于开发海水浴。1912年12月30日出台的文书中则对海滩租赁规章进行了说明。但是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初海滩的租赁体制才通过三份通告的出台而正式得以实施。在这些通告中指出,国家能够将自然海滩让与地方团体或者是个人经营,期限最长为15年。特许权受让人能够将其拥有海滩的30%分包给其他开发商经营。
目前,海滩上的特许经营涉及两种法律体制,即临时租赁和临时授权。在海滩特许经营权申请中,市镇具有优先权。但是,不少海滩是由国家直接管理的。海滩的个人租赁意味着暂时占用海滩的许可。在由市镇转租的情况下,市镇与每一个个体承包商签订一份合同并收取相应承包金。在由国家管理的情况下,国家与每一片沿海公共区域的特许权受让人签订一份合同,并由国家直接收取经营权转让费。
众多国家部门参与到《海滩法令》的执行中,其中租赁或者是授权使用海滩的权利归省长所有。
《海滩法令》对经济活动开发的严格限定:
——特许经营权的最长期限改为12年而不再是先前的15年;为此,与市镇海滩开发相关的分租合同不得超过此期限。
——海滩被准许的开发范围仅限于海岸线的20%以及沿海公共区域的20%,而不再是先前的30%。
——特殊情况除外,海滩上每年至少有六个月不存在任何经营活动。
——特殊情况除外,所有的个人设施都要求是能拆卸的。
沿海市镇的市长或镇长是其所在的市镇海滩上以下两方面事务的负责人:于其所在的市镇海滩上执行刑事权利;使其所在市镇海滩富有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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