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指本协议确定的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
项目动工:指本项目在选址确定、办理完毕相关手续,乙方进入项目场地开始项目工程建设。
验收合格:指垃圾焚烧发电厂竣工后通过建设质量、环保、消防、安全、防雷、卫生等方面指标监测合格并通过有关部门验收。起始日期以乙方向甲方提交法定的、有资质的县级或以上级别环保机构的检测报告的日期为准。
正式运营:指乙方在试运行结束后正式开始正常提供垃圾焚烧服务和供电。正式运营起始日期在验收合格之后以乙方书面通知甲方的日期为准。
检修期:.指乙方在正式运营过程中每年集中对机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与修理的期间。
可接受垃圾:指生活垃圾及其他可焚烧垃圾。有关政策规定的禁止焚烧处理的危险废物和不可燃垃圾,包括有爆炸危险的物件、建筑垃圾、淤泥渣土等不属于可接受垃圾。除非特指,本协议中“垃圾”均指可接受垃圾。
三通一平:即到厂区围墙外的路通(路:可并行两辆垃圾运输车辆的混凝土路面的道路)、水通(水:包括建筑用水、生活用自来水)、电通(电:满足建设期间用电的输电线路)及建厂用地平整完毕。
没有特别释义的术语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和惯例解释。
3.特许权
本项目甲乙双方采用符合国际惯例的BOT模式进行:甲方通过本协议授予乙方本项目的特许权,乙方负责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投资、建设、运营垃圾焚烧发电厂,在此期间,乙方享有垃圾焚烧发电厂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及土地的使用权;特许期届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甲方,项目设施、设备及设施、设备上的所有权和其他权益也按本协议一并无偿转移给甲方。
甲方授予乙方对本协议项目的特许权。根据本协议规定,政府授予乙方独占的权力,以建设及运营市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并获取收益。
甲方通过本协议授权乙方在特许期内享有以下权利:
按本协议自行承担费用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在特许期内,自负盈亏,自主负责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运营、维护和修理;在特许期内为甲方提供有效区域内的垃圾无害化焚烧处理服务并获取本协议约定的垃圾处理政府补贴费;在特许期内,向电力公司上网销售利用垃圾焚烧产生的余热所发的电力;在特许期内,以本项目的特许权作质押及以经营年限内的收益权、项目设施、设备作质押或抵押进行项目融资;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享受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乙方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须履行以下义务:
乙方保证垃圾焚烧处理厂的建设达到国家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在特许期内,乙方在收取处理政府补贴费的同时,应提供对甲方及时有效的垃圾焚烧处理服务,并保证垃圾焚烧处理厂正常、安全运营;在特许期内,甲方有权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审计,对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和特许权协议的行为应有权依法查处,直至依法收回特许权;在运营期满后,按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移交垃圾焚烧发电厂。
除非按照本协议另作改动,本项目特许期为25年,特许期起始日自本协议规定的正式运营起始日开始。如试运营期限超过9个月的,则从试运营起第10个月起开始。
特许权期满后,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适当延长特许期。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拥有垃圾焚烧发电厂除土地以外所有财产、设施和设备的所有权。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项目特许权转让、抵押或担保;但乙方根据本协议进行项目融资的情形除外。
4.项目设计与建设
甲方将符合土地政策的用地提供给乙方用于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详见附件:红线图、土地政策批文等),乙方按有偿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与特许经营期同步,出让价格需经过评估测算确定。甲方同意企业按不高于××万元/亩的费用支付土地出让费,超过部分由甲方予以全额补偿。在未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许可之前,乙方不得将土地另作他用。
厂区红线内的三通一平由乙方负责投资建设,甲方应协助乙方进行三通一平方面的规划和建设。厂区红线外的三通一平由甲方协助乙方实施,费用按以下方式解决:路通、电通的费用由甲方承担;水通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费用。
乙方负责本项目的设计。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来进行本项目的设计,除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能擅自更改技术方案。乙方应对本项目设计中出现的任何缺陷负全部责任。甲方不应因未对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并提出异议而对本项目的建设质量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负责本协议所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并承担建设工程的所有费用和风险。及时办理工程建设所需要的手续并负责相关费用,使其获得的批准保持有效。在其施工方法和过程中注重安全以保护生命、健康、财产和环境;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对公众、居民的干扰和不便;负责投保有关保险。
项目所涉及的上网接入系统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乙方应保证建设工程的施工符合设计的要求。将本项目建成国内同行业的示范工程。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月建设工程进度报告,该报告合理详细说明已完成和进行中的建设工程情况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相关事宜。本项目竣工后,乙方应向规划建设局上报竣工验收资料并抄送甲方。
乙方有权在符合法律规范的前提下自主选择设计、施工单位承担本项目由乙方负责的建设工程,不受甲方的干预。
甲方协调和帮助推进所有与政府部门相关的事宜;甲方负责办理土地相关手续,协助乙方办理项目立项、可研审批、环境评价与报批、电力上网许可协议、电价核定、建设许可等审批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和其指定的执行机构有权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并可在不干扰施工进展的情况下随时进行合理的检验。所有上述监督和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
垃圾焚烧发电厂已完成所有建设安装工作,具备试运营条件后,乙方可向甲方提交书面的《试运营申请报告》,经甲方确认后乙方可开始项目试运营。
试运营期内的垃圾处理量由乙方根据设施设备状况决定,并需在《试运营申请报告》中得到甲方的认可。甲方根据乙方实际处理的垃圾量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垃圾处理政府补贴费标准向乙方支付垃圾处理费。
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完成后,甲方应参与焚烧发电厂的预验收;试运营结束后,甲方同样参与焚烧发电厂的正式验收。除非甲方自愿放弃参与预验收和正式验收,否则焚烧发电厂不能投入正式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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