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融资方式
在传统融资模式上,我国现在已经开始尝试市场多元化融资模式,并取得一定的成功经验。一是公私合营模式。这种模式因为能有效结合政府部门和市场力量的优势,是城镇化融资的有效渠道。但是由于公私合营模式在我国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能筹集到的资金有限。二是市政债券。我国目前已经存在的地方债类似于西方国家市政债券中的一般责任债券,城投债则类似于西方国家市政债券中的收入债券。但是未来市政债券的持续发展还有赖于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充分发挥市政债券在城镇化建设融资中的重要作用。三是信托融资模式。该模式有效解决了城镇化建设融资困难问题,但是信托融资没有相应的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且信托机构评级不普遍等,信托融资要充分发挥作用还有赖于信托业的发展。四是保险资金。2006年我国开始探索保险资金融资模式对城镇化建设的金融支持,但是在我国仍然处于较为低级阶段,融资规模有限。
(一)公私合营
公私合营融资模式指的通过与私营商签订长期协议的形式,地方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平台公司等)对授权私营商进行授权,使其代替政府建设运营或管理公共基础设施,并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封北麟,2013)。公私合营的主要方式包括BOT(建设一经营一转让),BTO(建设一转让一经营),LBO(租赁一建设一经营)和BOO(建设一拥有一经营)。其中BOT为主要的公私合营方式,即民营企业负责建设,在授权期限内向用户收取费用获取前期建设费用及运营费用,在授权期满后将所有权再转让给相关政府部门。这一融资模式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引入我国高速公路、市政工程及电厂等基础设施领域,如深圳沙角B电厂、北京第十水厂、成都自来水厂B厂及广西来宾B电厂等均是采用BOT模式进行融资。据世界银行统计,1990-2005年我国私营部门参与的基础设施领域项目共有483个,总投资额达725亿美元(王守清、柯永健,2008)。公私合营模式将拥有广大社会资本的市场力量与掌握大量公共资源的政府部门有效结合,不失为城镇化建设资金的有效渠道。但是由于城镇化建设的公益性和私营部门的盈利性存在固有矛盾,导致一方面政府部门具有垄断性,另一方面私营部门因为利润有限不愿介入。特别是由于公私合营模式在我国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能筹集到的资金还很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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