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
法律依据:
2001年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五、上市公司应当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四)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2010年《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3。4董事会可以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2002年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相关信息的知情权
法律依据:
2001年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七、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一)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上市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第十九条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为履职提供支持和协助
法律依据:
2001年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七、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二)上市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要求上市公司支付津贴、承担履职费用
法律依据:
2001年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七、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五)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六)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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