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制度在上市公司经过10余年的实践,逐渐形成了有借鉴西方同时更具有中国元素的特征。尤其是在以上市公司实践为代表的中国公司制度转型过程中,独立董事制度发挥了一些特殊的作用并创造了一些新的机制,多数上市公司认为经过10余年的探索,独立董事发挥了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是打破了公司治理的封闭性,体现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开性、公众性特征。我国上市公司脱胎于国有企业或家族式民营企业,初期在股权分置下,董事会及其决策机制呈现出典型的封闭性特征。在早期的上市公司中,董事会构成基本上是大股东代表董事和内部人董事(经理、员工兼任董事),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后,要求独立董事比例不低于1/3(当时而言,这一要求高于早期英美市场),打破了我国公司治理的封闭性结构,挑战了公司内部的一致性思维,有利于提高公司董事会的战略管理功能。二是引入行业专家、专业人士进入董事会,提高了公司决策的专业性、民主性和科学性。专家型独立董事为公司带来了新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为董事会决策带来了宏观的视角、战略的思维和行业的资讯,制度要求独立董事必须具备必要的专业素质,为董事会决策带来了专业的缜密和合规的审慎,为董事会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专业化发挥了保障作用。三是形成了独特的二元制监督模式。独立董事在决策过程中发挥的制衡作用,与监事会在决策效果评估中发挥的制约作用,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协同并存、分工有序的二元制监督模式。
本着求真务实的态度,考察独立董事的中国元素,其基本逻辑应当从分析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真实状况人手,进而分析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真实状况,最终得出中国式独立董事的真实作用。首先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真实状况是双轨制,一是以《公司法》为背景的“新三会”,股东大会代股东利益,董事会代表股东行使经营管理职能,监事会代表股东行使监督职能;二是以“强”政府治理为背景的党委会、纪检(审计)、工会(职代工),党委会代表公共利益,纪检(审计)代表公共利益行使监督职能,工会(职代会)代表员工利益。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后者实际上是企业的治理中心;在民营背景的企业中,则形成对接“强”政府治理的“家族创始人治理体系”或“合伙创始人治理体系”。
其次,在中国式双轨制公司治理体系中,董事会作用有限,尤其是对经理层:的监督和任免方面;而在董事会与监事会并存的“双层架构”中,监督职能边界模糊,提高了代理成本。主流的观点认为,董事会有两个核心功能:一是监督职能,主要在于对公司经理的监督,确保公司经理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二是协调关系职能,主要在于协调公司与利害关系人以及公司环境的其他因素之间,公司利害关系人相互之间的关系。从我国公司治理和董事会作用真实状况看,独立董事在前者发挥作用的空间不大,在后者可以发挥出积极的作用。
独立董事在我国的具体实践中,形成了很多鲜活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例如,在独立董事选聘方面,有些公司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征集独立董事人选,增强了独立董事的公众服务意识和专业服务精神。在保障独立董事履职方面,有的公司采取按月或者按年规定独立董事到公司现场上班的时间,确保独立董事有充分的工作时间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在激励约束方面,部分公司将独立董事津贴与其实际出席会议情况挂钩,应出席而未出席会扣减津贴,并作为续聘的考虑因素。在履职评价方面,一些公司已经先于制度规范,开始实施独立董事年度述职、评价及监事会对独立董事年度履职评价等工作,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在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职责划分方面,独立董事更加注重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与合作,积极发挥在决策过程中的监督制衡作用,监事会则重视加强发挥对决策执行效率和效果的评估监督作用。总之,从实践看,独立董事为董事会的决策引入了外部独立的观点,只要独立董事有足够的时间与精力参与、研究、分析公司的精英活动,并具备相关的技能和经验,就能够对提高公司的绩效产生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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