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契约治理效应研究:来自中国非金融类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
理论分析的结论是否能够在我国特殊的制度背景下得以验证呢?这就需要对我国的制度背景加以分析。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的特殊时期,法律制度尚不健全,政府干预银行的信贷行为,这样的制度背景为信贷契约治理提供了特殊的治理环境。那么,在我国的治理环境下,信贷契约是否具有治理效应呢?本书以我国非金融类上市公司的数据为样本,来检验理论分析结论在我国的适用性。由于信贷契约的治理效应取决于信贷契约条款设计是否具有激励和监督的可行性,因此在检验信贷契约的治理效应时,需要以信贷契约签订时点为分界点,首先检验信贷契约签订前银行进行信贷决策是否具有激励和监督的可行性。如果银行的信贷决策是依据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公司治理状况来设计贷款规模、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则信贷契约才有可能激励经营者为了获得贷款或获得优惠利率的贷款而努力工作,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治理状况,产生治理效应。因此,首先需要检验信贷决策的影响因素。其次检验信贷契约签订后信贷契约的治理效应,即信贷契约的要素能否使经营者努力工作,降低代理成本,提高公司绩效。对信贷契约治理效应的检验是在信贷契约影响因素实证检验基础上所做的进一步研究,即仅对与公司财务状况和公司治理状况存在合理因果关系的信贷契约要素进行治理效应检验,因为如果信贷契约要素不是依据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公司治理状况来进行决策的,那么信贷契约要素就不可能激励经营者为了获得贷款或获得优惠贷款而努力工作,所以,无治理效应可言,无须进行治理效应检验。由于信贷契约治理需要充分的信息基础,所以,理论上信息透明度能够影响信贷契约的治理效应,因此,作者在检验信贷契约治理效应的同时,还检验了信息透明度对信贷契约治理效应的影响。然后,将信贷契约治理效应与债券治理效应进行对比分析,从而凸显出信贷契约治理效应的大小及其有效性。最后,根据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的结果,得出提高我国信贷契约治理效应的政策和建议。具体的研究思路如图1—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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