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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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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国上市公司高管股票期权激励有效性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50412163
  • 作      者:
    朱敏,张宏敏,屈增龙著
  • 出 版 社 :
    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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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朱敏,博士,西南财经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成都市政府绩效评估专家组组长。加拿大MBA(University of Windsor,1987),法国University of Valenciennese客座教授。大连(中美)科技管理培训中心暨大连理工大学管理工程系教师;中国-加拿大成都管理培训中心历任讲师、副教授、教授、教研室主任、管理系副主任,成都市政府参事,百事可乐国际管理学院中国总监。中、英文双语教学,现任美国Academy of Management(管理学会)成员,美国杂志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Effective Management-A Key to Growth及印度杂志Tourism Journal编辑,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科学部评审,教育部国家精品课程评审。2000年国内外首创劳动资本化理论。从教30多年来获4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2项国家留学基金和3项省级科学研究基金资助,出版专著三本、国内外杂志公开发表中、英文论文50余篇,在企业创新、企业家激励、劳动价值理论、消费与投资行为分析、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研究取得了多项成果。获四川省科技进步三等奖,西南财经大学优秀科研论文奖等。主要研究领域:管理创新、市场与消费行为。
  
  张宏敏,女,1981年2月生,吉林省吉林市人,西南财经大学企业管理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后备)人才(金融审计方向)。现任致同会计师技术部高级经理,具有多年A股、H股上市公司及IPO会计、审计实务经验。主要研究领域:股份支付、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及美国公认会计原则(USGAAP)。主持翻译《致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实务指引系列(第一册)——公允价值指引、债券和权益交易会计处理指引》;先后在国家核心经济期刊和国际学术年会发表数篇中、英文论文。
  
  屈增龙,男,1973年生,内蒙古鄂尔多斯人。1995年毕业于厦门大学化学系化学专业,获学士学位。200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MBA),现西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博士生。先后在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北京西门子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科恒基投资有限公司工作,在生产管理、收购兼并、金融证券和投资等领域有丰富的经验。目前,在私募股权投资和煤炭贸易领域创业。研究领域主要为企业创新,已公开发表《我国物流企业服务质量管理的问题与对策探讨》、《企业创新对企业竞争力影响的研究——以汽车行业为例》和《我国上市企业股权激励问题研究》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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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国上市公司高管股票期权激励有效性研究》是国内首次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下,通过实证分析方法对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股票期权激励有效性进行的研究,希望研究结果能为国家有关部门了解国有及民营企业高管股票期权激励的有效性及实施状况和特点,进而为制定相关政策提供重要的支持和参考。
  《中国上市公司高管股票期权激励有效性研究》以现有已经采用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作为对象,研究这些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效果,分析影响中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效果的主要因素及现有实施股票期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所处制度基础的实施细则问题,为建立和完善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环境、运行规范提供有力的现实理论支撑、实证研究经验和政策细则的研究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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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4.2.2中国股权激励制度环境
  不管是建立有效的资本市场,还是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都需要强有力的监督规范和监督程序作为保障,这是股权激励实施的制度基础;而强有力的监督环境需要各级政府相互配合,从法律、法规、规章各层次规定制定的严密性、程序的完备性和执行的有效性全方位监管;中国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制度基础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不断完善并继续完善创新的历史过程。
  由于以往制度环境的滞后,2005年以前,中国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总是在变通、试点和改良的方式下进行,随着新《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规定的突破,股权激励制度的实施已经扫除了最为关键的法律障碍,证监会、国资委其后出台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股权激励试行办法》、《2006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利支付》、《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配套规定为实施股权激励提供了直接的操作依据;同时股权分置改革的深入和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也为实施股权激励创造了良好的法律条件。
  4.2.2.1法律环境
  《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公司法》进行了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公司法》对相关条款的修改扫除了在中国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障碍。
  对“回购公司股份”的规定,修订前的《公司法》只允许在“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并且购回的股份必须在10日内注销”两种情形下回购公司的股份,即法律不允许上市公司持有自己的股票:修订后的《公司法》,增加了上市公司可以回购股份的条款,并且准许对购回的股份在一定期限内持有,而且还规定确认了公司可以回购本公司股份作为职T的奖励,从而拓宽了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渠道。同时,修订后的《公司法》还规定了以回购方式奖励职工的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这是对用回购股票进行股权激励的股份数量的限制规定。
  对“股份公司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票禁售期的规定”,这一条规定较修订前的《公司法》主要有三点不同:一是将禁止发起人转让所持股份的期间从3年减为1年;二是新增对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上市交易时间的限制,以保持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相对稳定;三是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任期内不得转让,改为可以有条件转让,放松了转让限制,从而扫清了股权激励的利益兑现机制存在的障碍。
  除此之外,修订后的《公司法》还在董事会议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秘书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对中国公司股权激励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或与其他法律制度衔接。
  《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2005年10月37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第十八次会议对《证券法》进行了修订。新的《证券法》也对中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相关条款的进行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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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绪论
2 股票期权理论
2.1 基本概念界定
2.2 委托代理理论等制度经济学激励理论
2.3 人力资本激励理论
2.4 股票期权激励的管理学人性理论阐释
2.5 股票期权的定价模型

3 股票期权激励效果文献综述
3.1 国外股票期权激励文献的主要观点
3.2 国内高管薪酬激励影响因素及激励效果

4 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演变历程及现状
4.1 中国股权激励实务演变历程
4.2 中国股权激励实施环境演变及现状
4.3 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现状

5 中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有效性研究
5.1 国内外股票期权激励效果研究视角
5.2 中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薪酬激励有效性

6 股票期权、市场风险与股权性质影响下的中国上市公司高管现金薪酬分析
6.1 研究前提与文献分析
6.2 研究假设
6.3 研究样本及变量数据
6.4 模型设计与检验结果
6.5 研究结论

7 中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薪酬绩效敏感度和股票期权薪酬与现金薪酬比例影响因素分析
7.1 研究前提与文献陈述
7.2 研究假设
7.3 研究样本及变量数据
7.4 模型设计与检验结果
7.5 研究结论

8 中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薪酬授予比例、行权有效期与股权性质相关性分析
9 中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基础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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