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创构与初建(1949~1968年)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开始尝试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体系,这既是为了实践执政党的意识形态和社会改造理想,也是巩固政治和发展经济的必要手段。其中产生深远影响的制度包括:在城市中采取的劳动保险制度、公费医疗制度、退休制度,以及在农村推广的“五保制度”、社会救济制度、合作医疗制度。这些制度的产生和发展都经历了颇为复杂的政治决策过程,当然也依赖于经济发展水平,因此这些制度背后的政治经济因素颇为重要,这也是下文论述的重点。
(一)劳动保险制度
在经历了区域性政权的社会保障实践后,中共为建立全国性社会保障体系积累了经验,并且基于社会主义的制度前景,新政府在建立完备的社会保障方面更具道义和政治责任。1949年3月刘少奇在论述政策时即强调“当物资缺乏时,除保障军队生活外,第一就是保障工人生活,要使他们的生活水平比我们后方机关职员较高”——当然,这种政治承诺着重其政治动员的效果,“如果我们不给工人阶级以希望,那么工人就会说,国民党时代如此,现在也如此,你们与国民党一样。我们必须宣传,将来工人生活是要改善的,现在生活苦是为了战争,为了建设,为了将来”。而事实上,由于中共在长期革命过程中与农民结下的亲缘关系,反而在建国初期党的干部更加倚重农民,“许多同志从乡村进入城市以后,不去接近工人,而却首先去接近贫民;不去找工厂工人,却只去找码头苦力”此时中共基于对自身的阶级定性,以及维护城市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更加强调对于军人和工人的社会保障。
在1949年9月通过的《共同纲领》中分别对工人、农民和军人的生活保障作出规定:在农村实行土地改革,以达到“耕者有其田”的目的;在城市中赋予工人以“团结权”和集体谈判权,以保障其经济利益;优待伤残军人和军属烈属。在社会保障方面,《共同纲领》规定实行法定工时和最低工资制度,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并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在战争尚未完全结束的情况下,《共同纲领》也针对军人军属的优抚进行了专门规定:革命烈士和革命军人的家属,其生活困难者应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参加革命战争的残废军人和退伍军人,应由人民政府给以适当安置,使其能谋生立业。此外,《共同纲领》在确定新政府的经济政策时,将恢复粮食生产、救济灾荒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这也说明长期以来的灾荒史留下的历史包袱将成为执政者面临的重大难题。诚如学者所观察到的,这一阶段的“物质帮助权”呈现出了鲜明的时代特点:帮助对象主要集中于与革命战争有关的人员,因为“比起失业工人、灾民的救济,军人、伤残军人的安置、革命烈士和革命军人的家属优抚无疑更具有政治意义。这项工作的好坏可以说对刚刚成立的新政权是否巩固起着重要的作用”;从形式上看,物质帮助权没有一个统一的条文,分散在多个条文中,并且主要是作为社会政策出现的,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社会权利”。
为了落实《共同纲领》中的社会保障内容,政务院在1952年初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成为现行劳动保险制度的滥觞。在其中规定了颇为详备的劳动保险制度安排,包括工人在工伤、疾病、死亡、养老、生育等条件下的保险待遇。值得注意的是,在该条例中有两个条款可以凸显其面临的经济与政治困境:一是条例规定在适用范围上并不强调全部强制推行,而是对于“经济特别困难,不易维持”的企业在经过劳资双方协商后,并经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后,可暂缓实行。这说明该条例在制定时充分考虑了实行劳动保险可能给企业带来的经济负担,以及强制推行可能造成企业破产和工人失业,所以采取了较为理性的妥协方式。二是条例中规定的优异劳动保险待遇包括“凡对本企业有特殊贡献的劳动模范,及转入本企业工作的战斗英雄”。该条规定事实上是将劳动模范和战斗英雄的政治荣誉转化为经济保障,赋予他们在社会保险方面的优先权利,以褒奖他们在政权建立和建设中的作用。这种将社会福利与政治因素挂钩的方式虽然有着其现实合理性,但是其显然不利于社会保障的公平性与普惠性。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