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两种公民自由的区分与平衡
对于古典共和主义公民传统与现代自由主义公民传统,贡斯当在《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比较》中通过“政治自由”和“个人自由”两个概念,区分了两种不同的公民自由。贡斯当指出,自由在古代和现代具有不同的性质。在古代人那里自由是一种公民资格,即具有参加以辩论和公共决策为职能的议事会的权利,因而这种自由实际上只是一种“政治自由”。个人在公共事务中几乎永远是主权者,但在所有的私人关系中是奴隶。作为公民,他可以决定战争与和平;而作为个人,他的所有行为都要受到限制、监视与压制;作为集体组织的成员,他可以对执行官或上司进行审问、解职、谴责、剥夺财产、流放或处以死刑……但是,在古代人那里,没有一个明确界定的私人领域,没有任何个人权利,社会的权威机构干预个人活动的几乎所有领域,阻碍个人的意志,在这个意义上,“古代人没有个人自由的概念”②。
立基于个人主义的自由主义,崇尚的是一种使私人领域免于强制的消极自由权利,因而这种自由是一种“个人自由”。“在现代人中,个人在其私人生活中是独立的,但即使在最自由的国家中,他也仅仅在表面上是主权者。他的主权是有限的,而且几乎常常被中止。若说他在某些时候行使主权(在这些时候,也会被谨慎与障碍所包围),更经常地则是放弃主权。”①现代人只是追求个人独立、享受有保障的私人快乐的消极公民。由于国家规模的扩大导致每个人分享的政治重要性相应降低,奴隶制的废除和商业的兴起剥夺了人们生活中的所有闲暇和无所事事的间歇,商业激发了人们对个人独立的挚爱等原因,造成了古代公民与自由传统的衰落。因此在全新的社会环境中,“我们已经不再欣赏古代人的自由了,那种自由表现为积极而持续地参与集体权力。我们的自由必须是由和平的享受与私人的独立构成的”②。
与托克维尔一样,贡斯当在肯认公民消极自由、强调私域的不受侵犯的同时,也指出其危险在于个体容易忘掉其公民身份。因而,他并未单独强调公民身份的经济维度或政治维度中的某一方,而是注重私利与公民义务感、参与度和承担公共事务之间的平衡。此后,伯林在“政治自由”与“个人自由”的基础上提出了“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命题。在过去几十年里,西方政治哲学之公民问题基本上是在这种二分法的理论框架之中发展的,当代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的拉锯式论战(积极的公民,还是消极的公民)也凸显了两种公民传统的分歧与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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