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从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信用机制构建的应用或实践研究来看,以英美等代表的国外发达国家,国家整体信用体系已经相当完善,因而关于电子商务信用研究已经超越了信用管理体系与制度建设阶段,多数以电子商务交易行为为对象研究电子商务信用机制的构建,其研究视角较为广泛,包括社会学、行为学、经济学等多种理论角度,其研究内容主要是从信用的本质出发,研究电子商务信用的建立、信用的评价及信用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作用机理,并应用现实案例、实证方法进行相关检验,属于“微观”层面的研究。我国对于电子商务信用机制的研究除了信用心理与电子商务技术、信用中介等“微观”研究成果外,更多的是从制度建设层面进行相关研究,从整体的角度探讨信用制度的建设问题,例如支付方式改进、诚信教育、法律保障体系、第三方监督等具体措施,主要“宏观”层面的研究内容。
第二,从目前的研究成果的分布情况来看,关于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信用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微观”和“宏观”领域。一方面,涉及电子商务信用问题的“微观”研究成果较为分散,不够系统和深入,往往仅涉及电子商务信用的某一方面或某一维度。另一方面,国内外多数研究成果,“微观”、“宏观”研究视角较为分离,缺少相互作用与呼应,尤其是缺少从经济学角度对电子商务市场特征的微观分析与研究。例如,国内学者多数仅仅在宏观理论分析或微观实证基础上提出信用问题的解决策略,缺少对电子商务市场主体信用机制、机理的相关归纳研究。
第三,依据电子商务中信用行为产生的缘由可将电子商务信用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基于人际关系所产生的“人际信任”;二是基于对互联网与电子商务系统结构理解或技术可靠性产生的“系统/知识信任”;三是基于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信用机制产生的“制度信用”。如前所述,这里的“制度”指的是一种市场机制。目前,研究学者过多的关注“人际信用”、“系统信用”,例如买方对于卖方信任的心理过程、网络商店与信用相关特点相互影响形成信用的影响要素等。然而,本书认为要解决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信用问题,应该把研究重心放在信用的非人格形式上,即“制度信用”上。这是因为对于电子商务市场而言,“人际信用”和“系统信用”属于不可控市场因素,电子商务市场只能通过信用机制的建立、实施来促进交易各方形成“制度信用”。
第四,目前理论研究和实践的不足。①以淘宝网为代表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卖家和买家信用评价指标不够全面,只有交易双方的“评价信息”(即“交易满意度评价”),没有基础信息、交易信息、信用记录等指标;现有的研究也只是针对淘宝网的“评价信息”作进一步的局部改进优化。②目前有淘宝网对卖家和买家的信用评价,而没有机构对淘宝网等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信用进行评价、规范和监管,缺乏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模型的研究;同时政府主管部门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信用引导和监管机制也尚未建立。因此支付宝、诚信通、财付通等变通的技术手段大行其道。③若要保证信用评价的公正性和公信力,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应由权威、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完成,而不应由电商交易平台这个交易的参与方作出评价,目前没有关于电子商务第三方评价机制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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