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历史上,各交易所一直由中介机构,也就是会员们拥有。所以,就各种有关限制的意义而言,传统期货交易服务包括对公开叫价过程的使用权。通过多层次的居间中介体系,普通客户可以发出他们的交易指令,使其订单得以传递到交易厅并实现成交。大量交易指令的集中有助于交易活动的成功开展。所有这些活动最终都能通过交易所会员们提供的服务得以进行。此外,这种使用权不仅体现为对享用公开叫价过程的各种约束,而且表现为对流动性的供给和参与其他类型市场活动的种种限制。
在传统交易机制下,市场参与的机会一直都是不平等的。一般而言,在金融交易活动中,交易所专营经纪人、柜台交易经纪人、期货交易商和期权做市商等,在向市场提供流动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享用信息和交易系统方面的种种特权的同时,使特殊的交易策略和技巧只能为做市的企业所用。例如,许多期货交易所的场内交易商,可在自己的账户内进行交易(从事自营业务)。与其他类型的场内经纪商有所不同,他们通过存在过量买盘时卖出和存在过量卖盘时买进(扮演做市商的角色),提供流动性。
从组织角度来说,相关特权的垄断是由会员资格来保证的。一个交易所的构架,至少局限于其会员制体系,以及其借助公开叫价过程所提供的相关服务。在这样的条件下,会员所有制的特定制度安排得以发展起来,以便适应有效治理长期关系型协约的需要。
传统期货交易所是按照不能向其会员分配利润或红利的非营利组织形式来运作的。非营利属性成为期货交易所治理结构中最为重要的因素,而且决定了其独特的成本和收入结构。绝大多数期货交易所,尤其是在美国和其他一些地方的交易所,是依法按照非营利企业来组建的。
二、交易所的收益与成本
交易所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对成交的每一手合约收取的交易手续费。而许多交易所还收取年度会员费。此外,交易所还通过向公众出售作为其信息产品的价格行情获得收入。除一般成本之外,交易所在引进一种新合约时,要承担开发和设立成本(固定成本)以及维持成本(随合约交易量变动的可变成本)。
一些交易所为了实现对新引进的合约进行排他性的交易,一直在增加新的会员种类。其中,芝加哥商业交易所在1972年开始外汇交易时,就创设了一种新的会员类别,即国际货币市场会员(IMM),交易那些新的外汇合约。1995年11月,该交易所创设了另一种新的会员类别,即增长与新兴市场分部会员(GEM)。不过,这样一种扩大会员规模的方式,是与与合约类型相联系的特定交易特权密切相关的,但它并不是消除会员/资本局限的长期约束以及相关治理结构缺陷的一种彻底的解决办法。
此外,植根于交易所章程各项安排中的多重目标和一些关系的多重性,在交易所内部造成了严重冲突。董事会、经理部门和一些委员会在交易所治理结构中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他们的作用却很难加以精确计量。在交易所治理结构中各委员会的作用是复杂的。经理部门正在以牺牲董事会为代价,获得越来越大的权力,对于非营利性交易所来说,这种情况尤为突出。
第三章期货市场的组织结构与交易流程
期货交易在运作原理上与现货交易有很大的区别,其运作必须借助于一套严密的组织体系,该体系是由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期货公司)、期货结算机构及众多的交易者组成的市场交易组织体系。
缺少了这一体系中的任何一环,期货市场就无法正常运转;而整个体系中任何一个分支体系运行的不规范,又都有可能导致整个运行体系的偏差。因此,组建一个期货市场,首先必须要形成完整的运行组织体系,而规范发达的组织体系是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我国期货市场的组织结构和西方发达国家期货市场的组织结构存在着一定的差别。通过本章的学习,可以使读者基本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期货市场的组织结构和交易流程。
第一节期货交易所
一、期货交易所的基本内涵
期货交易所起源于现货交易市场,常常被定义为买卖期货合约的场所。其实,期货交易所是一个机构,是提供期货合约买卖的场所,但其本身不是一个实体意义上的场所,更准确的说,是一个无形意义上的场所,因为其买卖的是期货合约。而期货交易所也是期货市场的核心。严格地说,期货交易所是组织期货合约交易并提供交易环境的法人机构。期货交易所自身不参与交易活动和交易价格的形成,也不拥有合约标的的商品,它的主要职责是为期货交易提供设施和服务,并制定相应的交易规则。在期货市场的组成要素中,期货交易所处于期货市场的中心地位,因而期货交易所通常被认为是狭义的期货市场。
期货交易所是一种非营利机构①,它的非营利性仅指交易所本身不进行交易活动,但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不等于不讲利益核算。在这个意义上,期货交易所还是一个财务独立的营利组织,它在为交易者提供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场所和有效监督服务的基础上实现合理的经济利益,包括会员会费收入、交易手续费收入、信息服务收入及其他收入。它所制定的一套制度规则为整个期货市场提供了一种自我管理机制,使得期货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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