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山财富·新资本丛书:新三板挂牌指南与投资价值分析》:
1.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
(1)国有企业需提供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
(2)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批复文件。
(3)《公司法》修改(2006年1月1日)前设立的股份公司,须取得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实践中拟挂牌转让企业历史沿革中曾有国有企业或者国有创投公司投资退出的情形,需要特别关注其投资、退出时是否履行了国有股权投资、退出的法律程序。
投资时,是否经有权部门履行了决策程序,是否对拟投资的公司进行过评估、备案,是否需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增资扩股时,是否同比例增资,如未同比例增资,是否履行评估、备案手续。国有股退出时是否履行了评估、备案,是否在产权交易所进行了交易,是否需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2.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1)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
实践中拟挂牌转让的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多存在股东以无形资产评估出资的情况,中介机构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A.无形资产出资是否与主营业务相关
有些企业为了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股东与大学合作,购买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无形资产以求通过评估,或者股东自己拥有的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后来因为种种原因,虽然评估出资至公司,但是公司后来由于主营业务发生变化或者其他原因从来没有使用过该无形资产,则此类行为涉嫌出资不实,需要通过减资程序予以规范。
B.无形资产是否属于职务成果或职务发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如果属于股东在公司任职的时候形成的,无论是否以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出资,股东都有可能涉嫌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该发明创造,该等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应当属于职务成果,应当归属于公司。
C.无形资产出资是否已经到位有些企业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至公司,但是后续并未办理资产过户手续。
(2)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遵守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
(3)公司注册资本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
实践中,有些公司在创业初期存在找中介公司进行代验资的情形,也有一些从事特殊行业的公司,相关法律规定注册资本达到一定的标准才可以从事某些行业或者可以参与某些项目的招投标而找中介公司进行代验资的情形。该等情形涉嫌虚假出资,大部分企业在财务上处理该等问题时,验资进来的现金很快转给中介公司提供的关联公司,而拟挂牌公司在财务报表上以应收账款长期挂账处理。
该等情况的解决方案,一般是公司股东找到相关代验资的中介,由股东将曾经代验资的款项归还给该中介,并要求中介机构将公司目前挂的应收账款收回。如果拟挂牌公司已经将代验资进来的注册资本通过虚构合同的方式支付出去,或者做坏账销掉,则构成虚假出资,该等情形,中介机构需要慎重处理,本着解决问题,规范公司历史上存在的法律瑕疵,在公司没有造成损害社会及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公司应当根据中介机构给出的意见进行补足,具体应当以审计师给出的意见做财务处理。
(二)存续满两年的说法比较模糊,在实际使用规则时很容易引起争议。比如说有公司设立的时间是2013年3月19日,那么该公司存续满两年的日期如何确定?一种意见是只要公司存续满24个月即可,2015年3月19日;另一种意见是公司能够提供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之日,即2015年12月31日。
为了避免争议,《标准指引》中作出规定“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一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因此,上述规定的实质是要求企业存续过程中经历了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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