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项目规划设计审批程序
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办理范围
(1)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
(2)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
(3)其他需要办理的有关项目。
2.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首次申报)、机构代码。
(2)项目申报报告一份。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2份(盖建设单位印章)。
(4)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特指需要论证的项目)。
(5)必备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函。
(6)项目建议书批复(政府投资项目)。
(7)经确认的具有有关控制线的地形图。
(8)其他图件。
3.办理程序或流程
(1)建设单位报送规定的图件。
(2)提供有关选址要求和审查意见。
(3)规划部门对于符合报建要求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上报或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函复。
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办理范围
(1)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2)通过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3)改变原土地性质使用土地的。
(4)集体所有制土地进行建设的。
(5)工程施工中因堆放材料或者设置运输通道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2.申办材料
(1)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首次申报)、机构代码。
(2)建设项目用地的申请报告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盖建设单位印章)。
(4)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件查审,复印件备案。
(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复印件1份。
(6)已批准的项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通知书。
(7)以拍卖、招标、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提供市国土管理部门的中标通知书及土地出让合同原件复印件1份备案。
(8)经确认的1:500或l:1000建设用地范围、代征用地范围及涉及的道路红线、城市蓝线、绿线、紫线、黄线等控制线图和具有平面坐标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图。
(9)《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各1份(指部分工业等项目)。
(10)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平面图1份(需做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
(11)其他图件。
以上所有申报材料(包括选址意见书阶段的文件)制作成电子文件和图纸文件一并报审。
3.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报送规定图件。
(2)对符合报建要求的在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后,规划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编制建设项目规划、建筑方案的通知书。不符合报建要求的,给予书面函复。
(3)建设单位取得编制建设项目规划、工程设计方案通知书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两家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规划、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4)需要通过招标委托设计单位的建设项目应当先履行招标程序,将中标方案报请审定。
(5)审定规划建筑方案,核发《建筑方案规划许可通知书》。
(6)规划部门通知建设单位人员取件。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办理范围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
2.申请人须提交的附件和附图
(1)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机构代码(已办建设用地许可证项目除外)。
(2)建设项目的申请报告。
(3)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4)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1份。
(5)拟建项目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审查,复印件备案。
(6)已批准的用地规划和建筑方案通知书和附图。
(7)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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