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A股上市公司IPO募资投向变更的动因与后果研究》:
(二)解释变量
本章的研究主要涉及公司治理因素对上市公司募资投向变更的影响,根据前文的分析,包括股权结构、董事会特征、外部投资者法律保护以及控制权转移四个方面,因此本章的解释变量包括反映公司股权结构的变量、反映公司董事会内部控制度的变量、反映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的变量以及反映控制权转移活跃程度的变量四类。
第一类是反映公司股权结构的变量。上市公司所有制性质(OW)。根据国泰安数据库提供的数据,直接控制人为国有的,变量取值为0;直接控制人非国有的,变量取值为1。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用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SHR1)来表示。
第二类是反映董事会特征的变量。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比例(IND),独立董事与公司不存在任何雇佣关系、交易关系,且与公司高层职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因而对公司内部人借助控股权利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决策行为能够起到制约作用,相当程度可以保持对董事会监督的独立性。
第三类是反映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的变量。多伊奇和克雷格(Doidge and Craig,2004)以在国内外均上市的公司为样本研究了中小投资者保护状况,结果发现非美国的公司通过在美国上市使中小投资者保护程度提高。本书以是否发行B股或H股(BH)来反映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同时发行了B股或H股的A股上市公司,其内部人行为将同时受到比内地资本市场更为严格和规范的法律与监管的约束,因而投资者的权利受到更强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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