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国国有投资者参与国际投资的规则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010141015
  • 作      者:
    黄志瑾著
  • 出 版 社 :
    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收藏
作者简介
  黄志瑾,上海人,1983年生,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经贸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编辑,法学博士(中美富布莱特联合培养,华东政法大学&UniVersity of Michigan),主要从事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的研究,具体研究国有企业竞争中立、国际投资规则和WTO争端解决机制。已在《法学评论》、《人大复印资料》、《河北法学》、《清华法治论衡》等国内外学术期刊发表论文二十多篇。为2014年上海市教委“晨光计划”获得者,并参与国家社科和其他省部级课题多项。
展开
内容介绍
  《中国国有投资者参与国际投资的规则研究》旨在研究中国国有投资者参与国际投资的国内及国际法规则,从国有投资者与东道国、国有投资者与母国、投资者母国与东道国这三组法律关系入手,从解决问题与理论探讨相结合的角度深入分析中国国有投资者在对外直接投资中的法律问题及应对措施。导言部分提出本文研究的问题及其重要意义,对现有研究作文献综述和对研究对象作界定,正文分四章对该问题展开论述。
展开
精彩书摘
  《中国国有投资者参与国际投资的规则研究》:
  为了改变美国反补贴实践中的上述体制性问题,中国将上述美方措施提交至WTO争端解决机制加以解决。中方认为,美国对“公共机构”的认定违反了SCM协定第1.1条,理由如下:(1)根据文义解释,第1.1(a)条将“公共机构”与“政府”并列,意味着“公共机构”与“政府代理机构”或“政府”在作用上是相等的,所以,“公共机构”是指“由法律授权的实体行使政府职能或公共性质的职能,其行为是在这种授权下行使的”;(2)根据上下文解释,第1.1(a)(1)条将二者并列的句式结构,表明“政府”与“公共机构”具有相同功能,所以“公共机构”必然包括了类似政府的特质,即由政府授权行使权力。对于中方的上述理由,专家组一一驳回,(1)认为“公共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所说的“由法律授权的实体”,专家组进一步指出,在实践中,各国没有统一的“公共机构”的概念,有的可以包括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2)通过条约的目的解释继续对“公共机构”加以界定,认为SCM协定第1.1条的“公共机构”一词是指为政府控制的任何实体,并据此裁定: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属于反补贴协定第1.1(a)(1)条所指的“公共机构”。
  在上诉阶段,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关于“公共机构”的“政府控制”界定标准,而采取了“政府职能”标准,将“公共机构”界定为“被赋予或履行政府职能的实体”。上诉机构阐述了如下理由:(1)SCM协定第1.1条将“政府”和“公共机构”并列的文法结构表明这两者有共同点;(2)“加拿大奶制品案”中上诉机构的裁决表明“政府”和“公共机构”的共同点在于,通过行使合法权力来管理、限制或控制个体的行为;(3)SCM协定也规定私营机构接受公共机构的委托或指示而履行特定政府职能就会被认定为存在财政资助,这就要求公共机构以拥有政府职能为前提,否则委托或指示就无从谈起;(4)《国家责任条款草案>可以构成《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c)条所规定之国际法有关规则,且《国家责任条款草案》与SCM协定不是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本案不是关于适用法的争议,而是关于规则解释的争议①。上诉机构总结到:获得政府授权是“公共机构”的核心特征,而国家所有并不是决定性标准,仅作为证据和其他要素一同考察是否构成政府授权②。据此,上诉机构裁定美国商务部仅根据“政府所有权”标准认定中国国有企业为公共机构的做法违反了SCM协定。但是,对中国国有商业银行,上诉机构却做了不同的裁定,裁定其构成公共机构,因为美国商务部在双反调查中采用了包括所有权在内的六方面事实证据:(1)中国银行业几乎全部由国家所有;(2)根据中国《商业银行法》第34条,中国国有商业银行具有政府职能③;(3)中国商业银行缺少足够的风险管理和分析能力;(4)中国企业在原始调查中配合有限,美国商务部缺少足够的事实证据;(5)在非公路用轮胎案中,存在中国地方政府监管银行的不利证据;(6)不利于中国的IMF研究文献。
  由本案可以看出,WTO对国有企业与公共机构之间的认定主要采“政府职能标准”,但由于“政府职能标准”本身具有相当的复杂性,需个案分析,上诉机构又强调,如果证据表明出口国政府对某实体从事了“有意义的控制”,则该实体有可能拥有政府职权、履行政府职能④,即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美国的“控制权”理论。
  ……
展开
目录
前言
缩略语表
导论
一、中国境外投资现状
二、中国境外投资研究现状及特点
三、本书研究思路

第一章 国有投资者的理论解析
第一节 国有企业定义之辩
一、国有企业的传统理论释义
二、国有企业的立法例
第二节 中国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
一、国有企业表述的不足
二、国有出资企业表述的确立
第三节 国际法对国有企业国家属性的界定
一、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活动本质标准
二、世界贸易组织:政府职能标准
三、《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独立法人标准
四、“两步”论证的方法论
本章小结

第二章 国有投资者的东道国投资法律规则
第一节 市场准入前国民待遇
一、国民待遇的国际投资法释义
二、国民待遇的例外情况
第二节 国家安全例外及其可诉性问题
一、美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二、加拿大对国有企业的特别审查
三、澳大利亚对外国政府投资者的严格审查模式
四、德国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审查
五、国家安全审查的可诉性分析——以美国为例
第三节 市场准入后的投资待遇
一、最惠国待遇
二、公平公正待遇
第四节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与国家安全审查规则的制度创新
一、国家安全审查的立足点——开放与安全的平衡
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必要性
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先行先试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国有投资者的母国投资法律规则
第一节 国有投资者境外投资的法律渊源
一、中国境外投资法律框架
二、中国境外投资立法特点
第二节 国有投资者境外投资监管制度
一、对国有投资者境外投资行为的监管
二、对国有投资者境外投资国有资产的监管
第三节 国有投资者境外投资的公司治理
一、国有投资者跨国经营遭受的质疑
二、国有投资者的跨国治理结构
三、中国国有投资者在境外投资中的跨境治理
第四节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境外投资的制度创新
一、境外投资核准制改为备案制
二、境外投资金融创新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国有投资者的国际法律规则
第一节 国际投资法规则中的国有投资者界定
一、国际投资法规则对“投资”的界定
二、国际投资规则对“投资者”的规定
第二节 中美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国有投资者议题
一、美国BIT范本中的国家企业规则
二、美国对国有投资者规则谈判的立场
三、中美投资协定谈判立场和对策建议
第三节 多边投资协定中的竞争中立规则
一、竞争中立概念肇始
二、竞争中立规则的国际违法
三、竞争中立对中国国有投资者境外投资的体制性影响及对策
第四节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与竞争中立规则的制度创新
一、当前上海亟须在自贸区内开展竞争中立的试验
二、上海国有企业:现有改革推进思路与国有企业竞争中立之间的差距
三、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构建竞争中立的思路
本章小结

余论
一、深化国企改革是摆脱“路径锁定”的唯一出路
二、打破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是顺利“走出去”的基础
三、未来,一直来:具体问题的解决到制度的构建
附录中国境外投资重要法律法规一览
图表索引
参考文献
后记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